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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协会自律文件涉嫌垄断,为什么会导致主管部门被查处?

日期:2022-02-24 10:08:01


作者|王伟艺

地方燃气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如果没有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可能会引发反垄断风险。

地方燃气监管部门监管的主要对象不仅包括瓶装气企业和管道气企业,还包括燃气协会。

今天,我将介绍燃气协会的行政垄断案件。

燃气行业合规沙龙敬畏法律,做好合规工作。原创内容13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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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审批转发的》<中山市燃气行业行业自律一规二则>请示(中建函〔2010〕5),批准中山燃气协会起草报告行业自律标准,其内容包括实施瓶装燃气销售市场,加强燃气管理企业和瓶装燃气供应站的控制,消除、限制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通过强制燃气管理企业和瓶装燃气供应站加入行业协会,收取违约保证金。

2016年5月,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发展局下属的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做好燃气器具产品通风工作的通知》,通过规定的燃气器具备案制度设定了不合理的市场准入条件。

2017年,广东省发改委根据投诉举报,调查了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

经广东省发改委调查,2018年6月向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建议,责令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发展局及其下属单位中山市燃气管理办公室深入了解和纠正相关违法行为。

中山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取消了《关于做好燃气器具产品通风工作的通知》<中山市燃气行业行业自律一规二则>同意市燃气协会取消行业自律规定。

执法机构认为,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关于审批转发的》<中山市燃气行业行业自律一规二则>请示(中建函〔2010〕5)包括实施瓶装燃气销售市场分割,消除和限制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加入行业协会,通过强制燃气经营企业和瓶装燃气供应站收取违约保证金。

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做好燃气器具产品通风的通知》设置了不合理的市场准入条件,造成了市场准入障碍,限制了商品的自由流通,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增加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导致市场竞争不足。与相邻城市相比,同品牌、同型号的燃气器具产品价格异常高。

上述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

2019年2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停止滥用行政权力和限制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的公告》,公布了2018年调查处理的16起典型滥用行政权力和限制竞争的案例,其中13起是广东省纠正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垄断。

我们收集整理了十几起燃气行业的行政垄断案件,其中涉及的业务领域和行政垄断的具体情况在这些案件中并不常见。燃气行业的行政垄断案件大多涉及管道燃气工程的安装,涉及瓶装燃气业务和燃气器具。

在这种情况下,有两个主体,两个行为,违反了两个不同的规定。

第1个主体是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发展局发布了《关于审批转发的》<中山市燃气行业行业自律一规二则>请示。本文件包括实施瓶装燃气销售市场分割,排除和限制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加入行业协会,收取违约保证金,违反《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包含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二是中山市燃气管理办公室。

中山燃气管理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做好燃气设备产品通风的通知》。本文件设置了不合理的市场准入条件,造成市场准入障碍,限制了商品的自由流通,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阻碍区域间商品的自由流通:

燃气协会自律文件涉嫌垄断,为什么会导致主管部门被查处?

1.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实施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规定歧视性价格;

2.外国商品规定不同于当地同类商品的技术要求和检验标准,或者采取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国商品进入当地市场;

3.限制外国商品进入当地市场的行政许可;

4.设置关卡或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国商品进入或运出本地商品;

5.其他阻碍区域间商品自由流通的行为。

具体来说,中山燃气管理办违反了第五项规定。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有两种行政垄断行为,我在标题中提到的第一种行为实际上涉及瓶装气业务领域。

瓶装气业务链长、主体多、市场竞争激烈,是燃气行业监管的痛点和难点。近年来,监管部门普遍加强对瓶装气业务的监管,包括推进瓶装气更换和信息管理,加强当地燃气法规修订中瓶装气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开展相关市场规范和安全监管专项行动。

地方监管机构在加强瓶装气监管的同时,也应注意避免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例如,在促进瓶装气行业的市场整顿时,应注意避免限制其他企业进入当地市场或公平竞争的政策;在加强燃气安全监督推广新安全设备或产品的过程中,应注意避免指定特定品牌或产品。

说到这里,我想谈谈燃气行业监管与反垄断监管的关系。

燃气行业的行业监管目标应与《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的立法目标一致,即加强城市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

反垄断的监管目标应当与《反垄断法》的立法目标一致,即: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燃气行业行业监管的主要依据是《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地方燃气管理条例》、《反垄断法》和反垄断监管部门主要依据的配套法律法规。

因此,适用于行业监管和反垄断监管的法律依据和执法程序也有所不同。行业监管对燃气行业有更具体的规定,管理更详细,效率更高,更注重事前和事中监管;由于执法水平高,反垄断监管的执法程序相对复杂,往往事后监管,执法时间长。

行业监管和反垄断监管也可能发生冲突。

燃气行业的行政垄断案例是行业监管与反垄断监管冲突的集中体现。

在行业监管过程中,地方监管部门不注意反垄断合规和公平竞争审查的,可能违反反反垄断法或公平竞争审查(未来应上升到反垄断法)。

然而,反垄断监管也可能存在问题。如果反垄断监管不规范,也可能影响行业监管,阻碍行业健康发展。

行业监管和反垄断监管也有重叠的领域。比如反垄断监管一直以公用企业为执法重点,燃气企业是典型的公用企业之一。

不仅如此,反垄断监管也越来越详细。例如,2019年7月3日发布的《关于规范城市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的指导意见》专门规定了对燃气行业的反垄断监管,这也是近两年行业监管和反垄断监管的重点。

此外,行业监管还参与了燃气价格等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与反垄断监管高度一致。

虽然行业监管更注重天然气供应和安全,反垄断监管更注重竞争和效率,但致的部分,如保护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也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平竞争,提高效率,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健康发展。

那么,地方燃气监管部门应该如何做好反垄断合规,避免行业监管与反垄断监管的冲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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