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新闻资讯 > 苏某燃气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罚没4千余万元
新闻资讯


苏某燃气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罚没4千余万元

日期:2022-02-22 10:52:01


作者|王伟艺

2021年11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了江苏某燃气公司因滥用市场主导地位而受到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包括: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585、780元,并处2018年销售额2%的罚款34、856、440元,共计40、442、220元。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三种,即价格不公平、交易限制和附加不合理条件。这三种行为实际上都出现在以前的情况下。

1.以不公平高价出售商品

(1)向居民用户收取高额采暖增容费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披露的信息,居民用户在安装管道燃气设施项目时,应配套使用G2.5表,对于有供暖要求的用户,当事人将原来G2.5表被更大的额定流量取代G4、G6或G10表,根据需要对部分燃气管网进行升级改造,以换表费、增容费或采暖安装费的名义向居民收取采暖增容费。

执法机构认为,由于当事人在管道天然气供应和管道设施安装服务市场具有主导地位,可以控制供热项目的条件和价格,收费标准实际上由当事人单方面,而不是市场调整,双方协商结果,用户没有讨价还价能力和谈判空间,无法形成有效的需求约束。为了满足供暖需求,用户必须接受当事人要求的高供暖容量费,因此当事人的行为显然是不公平的。

2015年7月前,当事人向用户收取的换表费标准为200元/户,2015年7月14日至2017年3月20日,当事人购买表具的费用没有明显变化,G4、G6和G10表收费涨幅分别达到900%、1400%和2400%,收费涨幅明显高于成本增长。

根据《禁止滥用市场主导地位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可以考虑以下因素:(4)销售商品的价格上涨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当事人向居民用户收取高供暖增容费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不公平、高价。当事人的行为是滥用其市场力量,扭曲了资源的公平分配,降低了消费者的效用水平,损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损害了社会福利水平。

(二)非居民用户燃气管道安装工程收取不公平高价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披露的信息,当事人不具备燃气管道设施安装工程的施工资质,于2015年7月3日向宜兴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申请,组织实施宜兴市非居民用户燃气管道设施安装工程建设。2015年7月10日,宜兴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批准,原则上同意当事人的要求。

宜兴市非居民用户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工程,须与当事人签订天然气设计安装工程合同,再由当事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和监理,并由当事人进行工程验收后供气。

当事人燃气管道设施的安装成本为安装材料的相关成本和组织协调的劳动力成本,其收入主要来自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安装材料差额和支付的成本差额。

对于是否构成不公平的高价,执法机构认为,在类似的市场条件下,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成本评估来比较商品价格。根据执法机构和当事人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原则上参照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委燃气工程成本利润率不得超过10%的指导标准,当事人燃气管道安装工程利润明显偏高。

作为当地非居民用户燃气管道设施安装项目的唯一经营者,没有其他经营者与之竞争,相关市场没有有效的竞争约束,用户只能被迫接受当事人提出的不公平价格。

执法机构认为,当事人向居民用户收取高供暖增容费,在非居民用户燃气管道安装项目中收取不公平高价,增加消费者边际支出,减少消费者剩余,增强当事人在管道天然气供应和管道设施安装服务市场的盈利能力和市场力量,影响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具有反竞争效果。该行为构成滥用其市场主导地位,实施不公平的高价行为。

2.无正当理由限制交易对手只能与之交易

当事人限制交易对手只能通过合同约定和设定追溯优惠、按照不议条款进行交易。双方与部分非居民用户签订的天然气供应合同存在一些问题,如:

在享受宜兴高污染燃料锅炉空气污染改造优惠气价的有效期内,未经供应商同意使用第三方气源或燃料的,供应商有权追溯用户享受的优惠气价,即合同期内的所有气价均按优惠前的价格执行。如果用户想从其他燃料转向天然气,他将不再享受气价的优惠待遇。

或者在享受宜兴燃煤工业窑改造优惠气价的有效期内,未经供应商同意使用第三方气源或燃料的,供应商有权追溯用户享受的优惠气价,即合同期内的所有气价按优惠前的价格执行。如果用户想从其他燃料换为天然气,他将不再享受气价的优惠待遇。

苏某燃气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罚没4千余万元

执法机构认为,当事人限制交易对手只能通过合同约定和设定追溯优惠、按照不议条款进行交易,具有明显的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这种行为构成滥用市场主导地位进行有限交易。

3.无正当理由在交易过程中增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限制用户预付款金额,并设定罚款。2015年当事人-2016年与非居民用户签订的《天然气供应合同》有以下条款:

在双方约定的供气时间前,用户应向供应商支付以下公式计算的预付款。预付款计算公式:预付款金额=日供气量×天然气价格×7天……”;

用户应在收到结算单的三个日历日内(包括收到结算单的日期)支付账单中列出的费用。如果到期用户未能支付账单中列出的费用,则自到期日起每天3‰计算加收滞纳金;

以及结算表中应注明用户当时应付的款项,其金额为用户在前一个抄表结算周期中提取的天然气应付款项,用户应按第4条减去.3.第一条已提前支付的预付款金额,加上下一结算周期用户应支付的预付款金额的计算结果。

在当事人2016-2018年与非居民用户签订的天然气供应合同有以下条款:

“双方一周(二周、四周)为一个结算账期。用方在燃气账户中充值燃气费,账户中所充值燃气费用来抵扣结算账期内所使用的燃气费用。同时用方在结算账期日后三个日历日内(含结算账期日)为下个结算账期所使用的燃气充值气费,充值气费数额等同上个结算期的结算单数值”;

此外,用户应在收到结算单的三个日历日内(包括收到结算单的日期)支付下一结算期使用的气体充值气体费用,充值气体费用的金额相当于上一结算期的结算单数值。如果到期用户未能支付账单中列出的费用,供应商应自到期日起每天不超过应付气体费用1‰计算向用方收取违约金”(或“供方将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向用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的收取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1.3倍”)。

经下游用户调查的调查,用户在与当事人签订天然气供应合同时,由当事人指定预付款(充值气费)的金额和结算周期,并设定逾期罚款(充值气费)到期。当事人在执法机构调查过程中意识到存在的问题后进行了整改。

执法机构认为,当事人附加的不合理条件具有明显的强制性。为保证正常用气,用户只能户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有限数额的预付款(充值天然气费),剥夺了决定付款金额和付款时间的自主权。双方通过设置逾期罚款,进一步加强了合同对签约用户的约束力。如果用户违约,将支付额外的滞纳金,这大大增加了签约用户的违约责任。

因此,当事人限制非居民用户提前支付气费(充值气费)的金额和结算周期,属于交易过程中的额外不合理限制;在上述合同中设定逾期罚款,属于价格以外的不合理费用。

执法机构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导致预付款(充在当事人账户中,占用下游用户资金,侵犯用户权益;巩固当事人在管道天然气供应和管道设施安装服务市场的主导地位,有效维护市场实力,产生反竞争效果。

预付款总是沉淀在当事人的账户中,这确实是一个问题,正确的方法应该是滚动结算,类似于电话充值和其他做法。然而,执法机构认为,对预付款产生反竞争效果的分析有点牵强。

根据《反垄断法》第六条的规定,具有市场主导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主导地位,排除和限制竞争。执法机构证明预付款具有反竞争效果,符合本条规定,认定当事人收取预付款的行为是反垄断法明确反对滥用市场主导地位的行为。

我们认为这里对执法机构的分析有点牵强,因为这里需要分析的是当事人收取预付款的行为排除或限制了哪些领域的竞争。

管道天然气供应的市场主导地位来自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这本身是合法的,与预付款无关,也不能通过预付款来巩固这一地位。管道设施安装服务市场的主导地位主要与当地公用事业局的政策和预付款无关。

执法机构认为,当事人限制用户预付款金额并设定罚款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对相关市场产生了明显的排除和限制竞争效果,在交易过程中滥用市场主导地位,增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行政处罚决定有近15000字。不仅介绍了主要事实和相关证据,还介绍了许多执法机构的分析和燃气公司的不同观点。燃气公司的原因和执法机构的观点实际上出现在过去的案件中,甚至多次出现。

我们写了很多关于燃气行业反垄断的文章。总的来说,从长远来看,反垄断执法有利于行业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用户利益,促进行业进步,符合行业的长期利益。

但如果我们关注当前,由于原有的商业模式已经成熟,涉及公共安全和服务,燃气行业很难在短期内完成调整,需要付出更高的代价。因此,从短期来看,反垄断执法对燃气行业的影响主要是一个挑战。


首页  电话  顶部
栏目导航
cache
Processed in 0.006263 Seco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