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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华能罗源电厂新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日期:2022-03-05 09:29:01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华能罗源电厂新建工程建设用地

闽政文〔2018〕149 号

贵县报告的华能罗源电厂新建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华能罗源电厂新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准》(自然信函〔2018〕100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罗源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23.5593公顷(包括耕地3.253公顷)、未使用土地1.733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办理征地手续,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1.5267公顷;0.257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7.077公顷,由罗源县人民政府作为华能罗源电厂新建工程建设用地设用地。罗源县国土资源局应及时发布分配决定,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监督体系。

2、罗源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 177 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征地区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要求被征地单位和农民认真做好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不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不得开工建设。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按照补充耕地计划,认真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等的耕地。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华能罗源电厂新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4、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应跟踪检查征地计划的实施情况,督促罗源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准后,按反馈制度要求向自然资源部报告实施情况。

五、罗源县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业用地转用、征地、土地供应的具体手续,督促项目用地单位实施建设用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六、罗源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化解煤电过剩产能风险的规定,落实有关要求;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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