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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巩固液化石油气瓶专项整治成果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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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巩固液化石油气瓶专项整治成果 不断提高气瓶安全水平的通知

(市监特设发〔202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进一步加强气瓶安全监督,巩固液化石油气瓶(以下简称气瓶)专项整改成果,继续推进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开展气瓶充装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根据2021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节能监督重点,现通知如下:

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巩固液化石油气瓶专项整治成果 通知

(1)充装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的主要责任。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关于液化石油气瓶和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改的通知》,落实隐患排查整改的主要责任〔2020〕108号)要求开展隐患调查整改工作回顾。对未完成整改的隐患,建立台账登记号,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取消号码,实现安全隐患整改的闭环管理。气瓶充装单位应根据隐患调查整改情况,从一个例子中得出推论,巩固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充装操作人员的责任,加强气瓶安全管理,建立长期机制。加强对本单位充装检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识别气瓶隐患的能力,严格执行气瓶充装前检查制度,重点检查是否有过期未检查气瓶、翻新气瓶、报废气瓶、螺纹连接气瓶。充装单位检查发现的过期未检查的气瓶应及时送检;检查发现的翻新气瓶、报废气瓶、护罩螺纹连接的气瓶,充装单位应立即自行或送至气瓶检查机构消除其使用功能,并送检查机构消除其使用功能,市场监管部门不办理使用登记。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二是继续提高气瓶的本质安全水平

(一)稳步推进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规定(TSG 07-2019)、《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全国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通知》(市监督专项设立〔2019〕69号)等相关要求,加强对气瓶制造商产品质量可追溯信息平台建设的监督检查,扎实推进气瓶制造商产品质量可追溯信息网站建设和运行维护。2021年12月31日前,车用气瓶、氢气瓶、一氧化二氮(笑气、氧化亚氮)气瓶制造商应完成相关气瓶产品制造质量可追溯信息网站建设,实现手机等通信终端对气瓶产品质量信息的在线查询。各类气瓶的充装单位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充装可追溯信息平台建设。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气瓶制造商未完成本单位气瓶制造质量可追溯信息网站建设的,相关检验机构应暂停其气瓶的监督检验,并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部门报告相关情况。气瓶设置可追溯信息标志时,车用缠绕气瓶在瓶体上沿环间隔120°三个二维码标签用透明纤维缠绕,其他车用气瓶、氢气瓶、一氧化二氮气瓶在颈圈(护罩、标志)上设置电子读取标志(如焊接固定二维码,或直接镂空形成数字码等)。)采用牢固可靠的方式(如焊接固定二维码,或直接镂空形成数字码等瓶,或者设置标志但无法使用手机等通信终端在线查询气瓶产品质量信息的气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要求制造商主动召回,制造商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电子阅读标志。(二)加快推进气瓶充装安全责任保险。为进一步发挥气瓶充装安全责任保险在提高气瓶本质安全水平方面的作用,提高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会救助功能,规范保险理赔范围及相关责任和义务,市场监管总局指导行业协会制定相关团体标准,并在江苏省常州市、江苏省、金华市、广东省开展违法行为。通过公开调查、秘密调查和协调新闻媒体干预,加强对生产、销售和翻新的黑气瓶(指来历不明的废气瓶或气瓶,下同)的突击检查。从事黑气瓶翻新、销售等违法活动的,依法坚决打击、取缔,依法查封、扣押流入市场的翻新黑气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4)严格执行出口气瓶的充装规定。根据子规则》的有关要求,充装单位只允许充装已登记的气瓶和登记机关同意的其他气瓶。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我国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规定充装出口气瓶。未经充装单位所在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机关同意,未经充装单位所在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出口非重复充装氦气瓶、小容积一氧化二氮气瓶纳入海关监督,充装单位不得充装。

三有关要求

地方市场监督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宣传,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在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隐患调查整改工作。地方市场监督部门负责统计气瓶充装单位的基本情况(见附件1),并报省市场监督部门。省市场监督部门负责统计气瓶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见附件2),并于2021年10月15日前向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总结后的附件。省市场监督部门应在2021年12月10日前召回气瓶产品,限期设置永久电子阅读标志,并将气瓶充装安全责任保险的推广提交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如果您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总局特种设备局。联系人:张燕燕 010-82262239 传真:010-82260186 邮箱:changyanyan@samr.gov.cn附件:1. 燃气充装单位基本情况 2.2021年4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和检验机构统计

附件1

附件2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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