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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神华罗源湾电厂新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日期:2022-03-05 09:29:01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了神华罗源湾电厂新建工程建设用地

闽政文〔2018〕148号

连江县人民政府:

贵县上报的神华罗源湾电厂新建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神华罗源湾电厂新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准》(自然资信〔2018〕101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连江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7.223公顷(包括耕地2.6844公顷)、未利用地1.284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办理征地手续,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1.1988公顷;0.899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共批准建设用地20.6056公顷,由连江县人民政府转让,作为神华罗源湾电厂新建工程建设用地。连江县国土资源局应及时与土地用户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监督体系。

2、连江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 177 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征地区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码)要求被征地单位和农民有效地进行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不得开工建设。新建设用地的有偿土地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神华罗源湾电厂新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按照补充耕地计划,认真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等的耕地。

4、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应跟踪检查征地计划的实施情况,督促连江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准后,按反馈制度要求向自然资源部报告实施情况。

五、连江县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供应的具体手续,督促项目用地单位实施建设用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六、连江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和化解煤电过剩产能风险的规定执行有关要求;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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