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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公司:规范安全用气的公告,抓紧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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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确保用户合法合规使用天然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安全燃气公告如下:

1、所有燃气用户(包括居民用户、工业用户和商业用户)在购买燃气燃烧器具时,必须选择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并在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公布的燃气器具目录中的品牌和型号。

2、燃气器具进入市场时,经销商或制造商应到河南省气源适应性测试中心进行测试。测试合格后,可在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备案后销售。未登记的燃气器具品牌和型号不得销售。

3、燃气燃烧器安装维修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必须在资质许可证范围内从事安装、改装、迁移、连接、维修、拆除等活动。

4、供气用户需要增加其他燃烧器具(热水器、壁挂炉、燃气空调等),并必须向燃气管道经营企业申请连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连接或更换天然气管道。一旦发现供气单位将停止供气,燃气主管部门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非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操作供气、计量设备;不得改装、安装、拆除燃气设施,增加燃气附属设备。

六、城市燃气管网覆盖面积气源供应稳定,原则上不得建设LNG、CNG供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及CNG加气母站,承担当地储气调峰和应急储备气源的功能LNG、CNG供应站除外);由于居民和工商用户的需求,城市燃气管网尚未覆盖的地区确实需要建设LNG、CNG供应站的建设应当符合当地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工程建设程序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LNG、CNG供应站企业在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七、CNG、LNG、LPG供气站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资定取得资格证书,禁止无证操作点提供设备。

燃气公司:规范安全用气的公告,抓紧转发、

八、禁止侵占、损坏、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改变市政燃气设施,禁止损坏、覆盖、改造、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9、建设项目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等重要燃气设施。施工单位必须与施工单位和管道燃气管理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10、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取土或使用明火、倾倒和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种植深根植物;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不得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占用地下燃气管道。

燃气用户有下列行为的,燃气经营企业有权停止供气或限制购气,涉及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盗窃;

(二)拒绝正常入户安检的;

(三)拖欠燃气费用;

(四)使用超期燃气表、故障燃气表拒绝更换的;

(5)不使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的燃气;

(六)擅自拆卸、损坏、更换燃气表、表封的。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来源:济源中宇燃气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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