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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巩固液化石油气瓶专项整治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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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巩固液化石油气瓶专项整治成果 不断提高气瓶安全水平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巩固液化石油气瓶专项整治成果 不断提高气瓶安全水平的通知(市监管专项发布)〔202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进一步加强气瓶安全监督,巩固液化石油气瓶(以下简称气瓶)专项整改成果,继续推进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开展气瓶充装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根据2021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节能监督重点,现通知如下:

一是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改成果

(1)充装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的主要责任。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关于液化石油气瓶和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改的通知》,落实隐患排查整改的主要责任〔2020〕108号)要求回头看隐患排查整治。对未完成整改的隐患,建立台账登记号,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销号,实现安全隐患整改闭环管理。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根据隐患的调查和整改情况,从一个例子中得出推论,巩固本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充装操作人员的责任,加强气瓶的安全管理,建立长期机制。加强对本单位充装检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识别气瓶隐患的能力,严格执行气瓶充装前检查制度,重点检查是否有未检查气瓶、翻新气瓶、废气瓶、螺纹连接气瓶。

充装单位检查发现的气瓶逾期未检查的,应当及时送检;检查发现的装修气瓶、报废气瓶、护罩螺纹连接的气瓶,充装单位应立即自行或送至气瓶检验机构消除其使用功能,并向气瓶使用登记机关报告,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严禁充装单位购买、充装翻新气瓶和报废气瓶。自2021年6月1日起年6月1日起购买气瓶,并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以下简称瓶规则)要求制造商在气瓶密封头上凹印充装单位标志。密封头上未凹印充装单位标志的,不得申请气瓶使用登记和充装。充装单位可以确定本单位标志的文本和图形样式,并通知当地市场监督部门使用登记,也可以在气瓶行业组织网站上免费申请向公众公布本单位标志。

(二)加强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省市场监督部门要统筹安排气瓶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回头看

地方市场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气瓶制造、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未完成隐患整改的充装单位的监督,及时调查处罚违法行为。自2021年6月1日起出厂的气瓶封头上未印有充装单位标志的,市场监督部门不予登记。

二是继续提高气瓶的本质安全水平

(一)稳步推进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通知》(市监特设〔2019〕69号)等相关要求,加强对气瓶制造商产品质量可追溯信息平台建设的监督检查,扎实推进气瓶制造商产品质量可追溯信息网站建设和运维。

2021年12月31日前,车用气瓶、氢气瓶、一氧化二氮气瓶制造商应完成相关气瓶产品制造质量追溯信息网站建设,实现手机等通信终端在线查询气瓶产品质量信息。

2022年12月31日前,各类气瓶的充装单位应完成充装追溯信息平台建设。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有关检验机构应暂停对气瓶的监督检验,并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气瓶设置追溯信息标志时,车用缠绕气瓶沿瓶体上的环向间隔为120°三个二维码标签用透明纤维缠绕,其他汽车气瓶、氢气瓶和一氧化二氮气瓶以牢固可靠的方式(如焊接固定二维码或直接镂空形成数字码等)设置在颈圈(护罩、标志)上。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巩固液化石油气瓶专项整治成果

对于2021年1月1日起出厂且未设置永久性电子阅读标志的气瓶,或虽设置标志但不能使用手机等通信终端在线查询气瓶产品质量信息的气瓶,市场监管部门应要求制造商主动召回,制造商应按规定设置电子阅读标志。

(二)加快推进气瓶充装安全责任保险。

为进一步发挥气瓶充装安全责任保险对提升气瓶本质安全水平的促进作用,提高保险覆盖面,强化社会救助功能,规范保险理赔范围及相关责任和义务,市场监管总局指导行业协会制定相关团体标准,并在江苏省常州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金华市和广东省佛山市开展气瓶充装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和本地实际需求进行推广。

(三)严厉打击翻新黑气瓶等违法行为。

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群众报道线索,通过公开调查、秘密调查和协调新闻媒体干预,加强对生产、销售和翻新的黑气瓶(指来源不明的废气瓶或气瓶,下同)的突击检查。从事黑气瓶改造、销售等违法活动的,依法坚决打击、取缔,依法查封、扣押流入市场的改造黑气瓶;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严格执行出口气瓶充装规定。

按照《瓶规》相关要求,充装单位只允许充装本单位已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其他气瓶。气瓶充装单位充装出口气瓶,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中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未经充装单位所在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并纳入海关监督,出口的非重复充装氦气瓶和小容积一氧化二氮气瓶不得充装。

三、相关要求

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地方市场监督部门负责统计燃气瓶充装单位的基本情况(见附件1),并报省级市场监督部门。省市场监督部门负责统计燃气瓶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见附件2),并于2021年10月15日前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请于2021年12月10日前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气瓶产品召回及限期设置永久性电子阅读标志的完成情况,气瓶充装安全责任保险的推广情况。

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总局特种设备局。

联系人:常彦衍 010-82262239

传 真:010-82260186

邮 箱:changyanyan@samr.gov.cn

附件下载:

附件1.燃气充装单位基本情况.docx

附件2.燃气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的统计数据.docx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1年4月23日

资料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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