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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应如何配备?

日期:2022-02-24 10:04:01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应如何配备?

答:1。有关规定。《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6)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营、维护、抢修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和人数应符合企业经营规模,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1.主要负责人。是指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上述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和考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安全生产负责人、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生产销售分公司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考核。.操作、维护和维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救援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燃气输配站工人、液化石油气库工人、压缩天然气场工人、液化天然气储运工人、汽车加气站工人、燃气管网工人、燃气用户维修工人、瓶装燃气输送工人。最低人数应满足:管道燃气管理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以下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每800户1人;1-每增加1万户5万户10人;-10万户,每增加1万户,每增加5人;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其他类型燃气经营企业的人员和数量,以及其他经营、维护、抢修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二、二。相应的处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2)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2)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矿山、金属冶炼、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人员;(3)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4)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5)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调查处理情况或未通知员工;(6)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计划或未定期组织演练;(7)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接受专项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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