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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21年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日期:2022-02-23 22:01:01


津发改委〔2021〕57号

重庆江津区发改委

调整2021年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燃气经营企业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的相关要求,以及《重庆市发改委关于调整2021年中心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重庆市发改价格〔2021〕经区政府同意,2021年江津区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调整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

1.居民用气。淡季居民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仍按现行一、二、三阶梯价格执行;旺季居民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分别为现行1.96元/m3、2.13元/m3、2.48元/m3调整为2.13元/m3、2.30元/m3、2.65元/m3。

2.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军事食堂等非居民用气。淡季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仍按现行价格执行;旺季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为现行2.01元/m3调整为2.18元/m3。

3.低收入用户和极端贫困人口生活用气。淡季和旺季天然气最高

关于调整2021年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销售价格仍按现行居民天然气第一阶梯价格1.96元/m3执行。

二、政策执行时间

1.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淡季21年10月31日。

2.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旺季022年3月31日。

三、切实维护市场稳定

燃气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价格调整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有关部门和燃气企业应加强供需衔接,确保燃气需求和安全,做好政策解释,及时响应社会关注,确保天然气市场供应和价格政策的顺利运行。

重庆江津区发改委

202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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