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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燃气典型案例之处理第三方破坏应当关注的规定

日期:2022-02-23 22:01:01


作者|王伟艺

2021年10月2日,应急管理部在其官网上公布了一批典型的燃气生产安全事故案例,以督促深入吸取事故教训,推动压实安全责任。

第一个典型案例是吉林省松原市7·4燃气管道泄漏爆炸事故较大。本案应是燃气行业影响最大的第三方破坏事故。有公开的事故调查报告和公开的后续处理,值得燃气行业相关单位研究讨论。

在此之前,我们详细介绍和分析了松原燃气爆炸的发生、主要教训和问责。今天,我们将讨论处理第三方破坏的主要法律依据。

先看《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不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施工单位开工前,应当查明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道的有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地下燃气管道等重要燃气设施在建设项目施工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和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施工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管道燃气经营者应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实际上是涉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燃气企业、燃气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基本制度。

我们在前面的文章中强调,建设单位应该是最重要的义务主体,但实践中的责任往往没有得到应有的落实。

我们看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燃气设施保护义务的其他法律依据。

根据《施工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有关的地下管道资料,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护。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气象水文观测数据、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相关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施工法》及配套规定对施工单位也有相关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可能造成损坏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道采取专项保护措施。

因此,在处理第三方破坏事故时,还应检索建筑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

不仅要注意上述规定,还要注意分包、分包和资质要求。大量第三方破坏事故表明,非法分包、分包和不合格施工是第三方破坏的常见原因。

比如资质。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经营范围内承包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出企业资质等级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或以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以任何形式承包项目。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使用企业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以企业的名义承包项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包工程。第二款:禁止建设单位超过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单位的名义承包工程。

比如非法转包分包。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人将承包的所有建设项目分包给他人,禁止承包人以分包的名义分包承包的所有建设项目。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总承包商应当按照总承包合同的规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商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规定对总承包商负责。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应当对分包工程的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款:禁止总承包商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禁止分包商重新分包承包的工程。

《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实施总承包的,总承包商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全部责任。第三款:总承包商依法将建设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应当对分包项目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应急管理部燃气典型案例之处理第三方破坏应当关注的规定

还有一个常见的问题是没有技术交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向施工作业队和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接下来,我们将重点介绍《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

当我们阅读第三方事故破坏调查报告时,我们会看到政府主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配套规定处理。

一些事故调查报告还将《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列为主要依据之一。但总的来说,它倾向于按照《安全生产法》的制度框架和思路来处理。

让我们来看看第三方破坏事故调查报告中经常出现的《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一是关于单位责任的规定,常见的是《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本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由于许多单位没有建立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在追究单位责任时,这一规定很常见。

然后是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常见的是第5条和第18条。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四)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投资的有效实施;

(五)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计划;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此外,燃气行业相关单位还可能涉及《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根据本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事故调查报告中常见的,还有关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25条第1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需要注意的是要做好相应的记录,证明相关员工已经接受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往下看,是关于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问题。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人、承租人签订专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协调管理承包人、承租人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此外,还应注意应急救援的规定。

在分析燃气公司是否存在问题时,事故调查组会关注燃气公司的应急救援是否到位。让我们看看涉及哪些规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备材料,并定期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负责人收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收到报告后,应当在一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除安全生产规定外,第三方破坏的处理还涉及民法典的规定,如索赔;还涉及刑法规定,如刑事犯罪需要定罪量刑等。具体来说,你可以结合一些司法案例来研究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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