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2-23 22:01:01
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的一类,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竣工验收时,应当具备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条件,即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完成建设项目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2)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设备进场试验报告;(4)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由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经验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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