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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某小区发生燃气闪爆致1死1伤,用户终端安全警钟长鸣

日期:2022-02-23 11:39:01


以下文章来

敬畏法律,做好合规工作。

据青岛市北部官方微博报道,11月3日下午4时50分左右,海岸路2号海岸金城二期18号楼2单元1202户突发燃气爆炸,引发火灾。公安、消防、应急、街道等部门立即赶到现场处理。

下午5:30左右,火灾被扑灭,过火面积约25平方米。现场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伤者已被送往医院治疗,无生命危险。火灾原因正在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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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火灾的原因仍在调查中,我们不方便对事故发表评论,希望伤者能尽快康复。

然而,最近确实发生了许多燃气事故,有几起事故引起了媒体的广泛报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例如,不久前,大连发生了两起居民用户燃气爆炸事故:

2021年10月24日5时30分左右,辽宁大连瓦房店铁东街道办事处文胜社区一栋住宅楼发生燃气闪爆事故,造成2人死亡,7人受伤。

2021年9月10日23时39分,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街新河社区一户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5人受伤。

默哀死者,祈福伤者。

这些事故都是居民用户的燃气事故,都涉及到用户终端的燃气安全

燃气安全问题是燃气行业面临的最严重的问题。

用户终端可分为居民用户终端和非居民用户终端。以居民用户终端为例,探讨用户终端的气体安全风险。

燃气场所一般由用户控制,燃气企业不一定方便检查和掌握情况,如居民用户,家庭安全率可能是一个问题。

如果你能进去检查,你也会面临很多挑战。燃气燃烧器是否应检查,是否有能力检查,是否有问题?如发现隐患,应及时停气,但实际上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不及时停气,用户可能不及时整改。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安全风险?

与非居民用户不同,许多居民用户没有安全管理能力,更不用说气体安全、气体泄漏检查和应急处置能力了。

不仅没有燃气安全管理能力,还可能存在一些不符合安全用气要求的行为,甚至缺乏燃气安全意识。

事实上,就像开车遵守交通规则一样,燃气用户也应该遵守安全燃气规则。由于与公共安全有关,法律需要干预这些行为。

《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燃气使用专门规定了燃气用户的义务。本章共6条,规定了燃气用户的权利、责任、义务和安全用气禁止性行为,拆除和更换室内燃气设施的要求,正确使用燃气燃烧器具产品和售后服务。

其中,《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是对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行为的规定: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确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和连接管,并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具体说了三个义务,我们一个一个来看:

1.遵守安全用气规则的义务。

这实际上很容易理解,但很容易被忽视。与汽车驾驶类似,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使用气体也应遵守安全气体规则,因为这不仅与用户的安全有关,而且与社会公共安全有关。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根据《解释》,燃气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安全用气规则,并向用户发放。

2.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燃气燃烧器具和连接管,国家明确淘汰或使用年限届满。

青岛某小区发生燃气闪爆致1死1伤,用户终端安全警钟长鸣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根据《解释》,用户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气瓶等。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了燃气燃烧器具、气瓶和连接管的使用寿命。燃烧器具、气瓶、连接管的安全可靠性超过使用寿命后,应予以淘汰和更换。

燃气燃烧器具的所有权是用户,燃气气瓶的使用权属于用户。燃气用户应对自己或自己的燃烧器具、气瓶、连接管进行日常监控。达到使用寿命或者国家明确淘汰的,应当及时淘汰更新。

3.燃气费用按约定期限支付。

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燃气供应商与燃气用户形成民事合同关系。燃气用户在获得燃气供应商提供的燃气供应服务和生产生活时,应向燃气供应商支付相应的燃气费用。

燃气用户拖欠或拒绝支付费用构成违约,燃气供应商可以通过协商或民事诉讼等合法渠道收回燃气费用。

此外,《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对燃气用户及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禁止性行为作出了特别规定,共有八项:

第一项禁止擅自操作公共燃气阀。

该行为可能导致其他用户无法正常使用天然气,造成安全风险和生活不便。燃气供应商应为安装在用户室内和建筑公共部件的公共燃气阀设置永久警告标志,并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操作公共燃气阀。

第2项禁止行为是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这种行为容易导致燃气管道承重变形,导致管道连接处漏气;以燃气管道为接地导线,会发生电流击穿或气体泄漏引起火灾。

第三项禁止安装和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该行为会导致燃烧不足、熄火、回火、烟气有害成分超标等,影响环境,浪费资源,危害生命健康。

第四项禁止擅自安装、改装、拆除室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在实践中,这种行为也被称为私人改革,这将给整个燃气管道设施带来事故隐患。介绍一下。

第五项禁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地方使用和储存燃气。

该行为也是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禁止经营者的行为之一。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地方储存气体,存在事故隐患和风险,一旦发生事故,将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

第六项禁止盗用燃气。

盗用燃气的行为一般发生在管道气,这种行为用“盗用”其实体现不出行为的危险性,因为盗窃管道气往往涉及对燃气设施的破坏,其实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七项禁止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居民用户也可能发生改变燃气用途或转供燃气的行为,如擅自改变居民楼内燃气用途的经营,也会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根据《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燃气用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处罚。

近年来,各地的燃气立法明确和突出了用户的责任。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

《辽宁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也规定,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

《辽宁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配合燃气经营者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修,并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不仅如此,还增加了一些有利于提高用户终端安全的规定,如:

《辽宁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新建燃气建筑应当在燃气使用终端安装具有远程传输功能、流量报警和泄漏自动切断功能的智能燃气计量表。现有建筑的燃气计量表的使用寿命应更换为智能燃气计量表;使用寿命未到期的,鼓励更换为智能燃气计量表。

希望这些规定能够落实,进一步提高用气安全水平。

我们在前几期文章中也多次提到,2021年10月2日,应急管理部发布了5个燃气典型案例,我们正在对这些案例进行梳理和分析,也陆续发了几篇文章分享我们的学习心得,希望能通过合规的角度对提升燃气安全水平做一点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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