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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挖破燃气管道2人被刑拘,第三方破坏适用哪些规定?

日期:2022-02-22 10:53:01


作者|王伟艺

据深圳应急管理微信官方账号消息:

11月5日晚,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一条燃气管道损坏,导致燃气泄漏。

经初步了解,是施工过程中燃气管道挖掘造成的。当天20时许,燃气集团抢修后,损坏的燃气管道修复并恢复供气。

次日,公安部门受理该事件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刑事案件,现场施工队工头吴某、工人吴某已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为什么燃气管道因损坏而被拘留?

刑法第十一八条规定了主要法律依据:

破坏电力、燃气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规定适用于未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适用刑法第十一九条的规定: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若造成严重后果,也可适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生产经营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制非法冒险作业罪】强制他人非法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吉林松原7·4.燃气爆炸事故是典型的第三方施工破坏事故。在本案中,7名施工相关人员因重大责任事故被判处4年以上有期徒刑,适用刑法第134条第1款的规定。

本规定的前提是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第三方施工破坏事故中,常用的有《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

我们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开始介绍,因为最直接相关的规定就是《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7条:

不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施工单位开工前,应当查明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道的有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地下燃气管道等重要燃气设施在建设项目施工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和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施工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管道燃气经营者应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因挖破燃气管道2人被刑拘,第三方破坏适用哪些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实际上是指燃气设施保护的基本制度。其主要目的是防止第三方施工对燃气管道的破坏,涉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燃气企业、燃气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需要强调的是,建设单位应该是最重要的义务主体,但其责任往往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应有的落实。

建筑领域的法律法规也很多。

根据《施工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有关的地下管道资料,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护。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气象水文观测数据、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相关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施工法》及配套规定对施工单位也有相关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可能造成损坏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道采取专项保护措施。

此外,当我们阅读第三方事故破坏调查报告时,我们也会看到政府主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和配套规定处理。

然而,今年的《安全生产法》已经修订,直到9月1日才实施。以往的事故调查报告适用于旧版本(即使是9月30日发布的十堰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也适用于旧版本)。我们结合新版本的规定,梳理了常见的适用条款如下: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增加安全生产资金、材料、技术、人员投资,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建设,建立安全风险分级控制和隐患调查管理双重预防机制,完善风险预防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由于许多单位没有建立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在追究单位责任时,这一规定很常见。

第五条和第二十一条是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对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四)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投资的有效实施;

(5)组织建立和实施安全风险分级控制和隐患调查控制的双重预防机制,督促检查单位安全生产,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计划;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调查报告中常见的,还有关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措施,了解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

需要注意的是要做好相应的记录,证明相关员工已经接受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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