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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655条解读:安全、节约和计划用气

日期:2022-02-21 08:02:01


作者|王伟艺

大家好,今天要解读的是民法典第655条的规定。

转换为供用气合同的表述是:用气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节约和计划用气。用气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用气,造成供气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规定有两句话,第一句是用气人的义务,第二句是用气人的责任。

让我们从第一句话开始:气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规定安全、节约和计划用气。

这里提到了三项义务:安全、节约和计划用气。有两种义务: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换句话说,双方可以在供气合同中约定。

节约和计划用气是民法典的新内容。

我的理解是,新的节约和计划用气是绿色原则在合同编制中的体现。在这里,我将首先介绍绿色原则的内容。

2017年发布的《民法通则》增加了绿色原则,具体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民法典》在总则中延续了这一规定。这是民事行为的基本规定,也是普遍约束。

不仅如此,《民法典》还将绿色原则落实到各分编中,将绿色原则落实到各分编中,形成了《民法典》中的绿色条款体系。

例如,合同第五百九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避免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具体到供气合同一章的规定,就是我们要解释的这一章,也就是节约和规划用气的义务。

虽然《民法典》已经通过,但《合同法》仍然适用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因此,节约和计划用气的义务直到2021年1月1日才生效,具体适用要结合未来出台的配套规定来理解。

我来谈谈个人对节约和计划用气规定在实践中的应用的理解。

从经营角度看,用气量越大,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越好,也能从侧面反映经济繁荣。

然而,在一些地区,管道燃气供应相对紧张。在这种情况下,管道燃气管理企业可以考虑增加燃气供应合同中节约和计划燃气的内容,特别是燃气消耗量大的客户,以避免因供应能力问题而违约。

今年能耗双控、限电限气等要求的实施,也可以结合本规定进行沟通和处理。

以上是新内容。接下来,让我们来看看安全用气的义务。

本规定的核心内容是安全用气义务。

供气合同不同于一般销售合同。一般销售合同交付标的物后,买受人可以随意处罚标的物的所有权,卖方无权干涉,国家不需要规定标的物的使用。

管道气体是不同的。由于管道气体系统具有网络性,管道气体的供应和使用由网络连接,相互影响,任何用户是否能安全合理地使用管道气体,都将与管道气体的运行安全有关,与数千万用户的气体安全有关,与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有关,任何违规、违约气体行为,都可能对人身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害。

因此,双方不仅要就如何安全合理地使用管道气达成协议,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全使用气体。

先看国家规定的安全用气义务。

《城市燃气管理条例》、《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及相关国家标准对安全用气有要求。当然,最直接、最详细的规定来自《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根据《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燃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确淘汰或者使用的燃气燃烧器具和连接管,并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这是管道气和瓶装气的规定,可以看出安全是用户使用燃气的第一要求。

民法典第655条解读:安全、节约和计划用气

此外,《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27条还对单位燃气用户提出了特殊要求: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由于单位燃气用户用气量大,对社会公共安全影响大,安全管理能力强,法律对单位燃气用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城市燃气管理条例》还对用户作出了一些禁止性规定,主要列出了第二十八条的七种禁止行为:

1.擅自操作公共燃气阀;

2.以燃气管道为负重支架或接地引线;

3.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和使用;

4.擅自安装、改装、拆除室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5.燃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地方使用和储存;

6.盗用燃气;

7.改变燃气用途或转供燃气。

根据《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违反其他禁止性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单位用户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用户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提到了行政处罚、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这是我们今天解释的规定。

我们看这条规定的第2句话:用气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用气,造成供气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句话规定了气人的民事责任。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它是管道燃气管理企业权利保护的基础。也就是说,如果管道燃气管理企业用气人违规或违约用气造成损失,管道燃气管理企业可以要求赔偿。

在这里,我想以盗窃气为例,简要介绍管道燃气管理企业的权利保护路径和选择。由于盗窃气可能涉及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可以更全面地展示管道燃气管理企业的权利保护选择。

从法律实践的角度来看,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有民事、行政、刑事三条维权路径。从这个角度来看,3大方面来谈谈:

第一条路径是民事维权路径。

盗气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盗气者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有供气合同;二是盗气者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无合同关系。

当盗气者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有供气合同关系时,由于盗气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也构成民事侵权,属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当盗气者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没有供气合同关系时,盗气者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侵权责任权责任的主要方式是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主要依据侵权的法律规定。

二是行政维权路径。

盗窃气未达到刑法程度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行政法规主要包括《城市燃气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当地燃气条例。

我们刚才谈到了《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处罚。盗用燃气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那么,如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呢?

《公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盗窃、损坏油气管道设施,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公私财产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地方燃气条例也规定了处理此类行为。例如,根据《深圳市燃气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盗窃燃气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是刑事维权路径。

事实上,盗窃气体也可能违反刑法,如可能构成盗窃、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欺诈等,建议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报警。

当然,这3大路径不仅可以三选一,还可以一起推进。对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来说,需要追回气费损失,联合监管部门推进燃气安全管理,坚决打击盗气,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其他问题也可以参照这三条路径进行维权行动,维护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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