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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哪些活动?

日期:2022-02-20 08:00:02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哪些活动?

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哪些活动?

答:《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1)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占地下燃气管道的设施;原因:1.违反国家标准和规范本身。.易造成气体管道变形破裂、气体泄漏,不易调查处罚。易燃易爆气体在地下蔓延聚集,容易造成其他地下设施或建筑物、构筑物严重损坏、人员伤亡的重大事故。(2)进行爆破、或使用明火;原因:1.炸山、建筑爆破拆除、施工爆破、基础爆破等作业能量巨大,振动使气体设施连接松动、设施变形、损坏或直接损坏气体设施。易燃易爆燃易爆气体泄漏,将直接造成灾难性后果。.取土、挖掘施工作业、运输燃气设施周围或上述填筑物,会造成燃气设施基础损坏、防腐工程损坏、管道坍塌等后果,机械作业也会损坏燃气设施,造成燃烧爆炸,造成机械破坏和人员死亡的悲剧和次生灾害。(3)倾倒和排放腐蚀性物质;原因:腐蚀性物质包括液体、气体和固体的腐蚀性物质,这些物质与燃气设施的接触会对设施的保护层造成损坏,加速或直接腐蚀燃气设施,造成设施损坏、燃气泄漏和安全风险。(4)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或种植深植物;原因: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发生燃烧、爆炸等意外事故,产生的冲击波、辐射热能、爆炸震动等会毁损燃气设施,造成次生灾害;燃气本身也是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燃气的泄漏会成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灾害的诱因。2.禁止种植深根植物是为了防止地下管道位移、变形中形成的巨大力量导致地下管道位移、变形或断裂和事故。(5)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原因:是指对燃气设施安全构成威胁和危害性活动的一般规定,可以根据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注:本文部分来自《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农林城市建设资源环境保护法制办公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律法规办公室、城市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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