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2-20 07:58:01
Z 燃气人 2022-01-09 22:52
近年来
随着国家城镇化建设的加快
燃气已成为每个家庭的必需品
然而,最近燃气事故频繁发生
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今天小编为大家汇总整理
与燃气有关的法律法规
供大家参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损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护、改造、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定期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和维护,并定期进行检查,以确保正常运行。维护、维护、检查应当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与生产安全直接相关的监控、报警、保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有关数据和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八)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开关管道阀门;
(二)通过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
(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逻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五)在地面管线、架空管线、管桥上行走或放置重物。
第五十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一)管道未按本法规定巡逻、检测、维修的;
(二)未及时更新、改造或停止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
(三)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
(四)未按照本法规定向人民政府主管道保护部门备案管道竣工测量图的;
(五)未制定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部门备案的;
(六)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少管道事故危害的;
(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法律的管道企业,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
管道企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管道保护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及时组织排除管道外部安全风险,发现危害管道安全或者收到危害管道安全行为报告后不依法调查处罚,或者有其他不履行职责的行为,由上级责令改正,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七条 电气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电气产品和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和管道的设计、敷设、维护和检测。
第六十六条 电气产品、燃气设备的安装、使用、线路、管道的设计、敷设、维护、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5
《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共燃气阀;
(二)以燃气管道为负重支架或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室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地方使用和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7)改变燃气用途或转供燃气。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划定燃气设施的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以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爆破、取土或使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或种植深根植物;
(五)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九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报告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设备和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气体安全事故或者气体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气体经营者,或者向气体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对燃气经营和使用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隐患的,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四十二条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坏、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与建设单位、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计划,或者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
第十七条 高层民用建筑燃气设备的安装、使用、管道敷设、维护、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禁止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设备。
高层民用建筑应采用管道供气。高层民用建筑地下部分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
7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公安部令第61号)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确保消防安全的操作程序,并公布实施情况。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检查和管理燃气和电气设备(包括防雷和防静电)……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五)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前款规定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说明检查人员、时间、部位、内容、火灾隐患及处理措施……
8
《消防监督检查条例》
(公安部令第120号)
第十条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以下内容:
……
(5)电气线路和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和检测。
9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公安部令第39号)
第十三条 在地下建筑内设立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新媒体中心综合整理
庞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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