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2-20 07:58:01
作者|王伟艺
据应急管理部官方网站报道,2022年1月7日12时10分,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办事处食堂倒塌,涉嫌食堂燃气泄漏爆炸。经过全力搜救,7日23时许,最后一名被困人员获救,共搜救26名被困人员,其中16人死亡,10人受伤。国务院安全委员会决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罚。
默哀死者,祈福伤者。
目前还没有看到官方媒体发布食堂倒塌的原因,公布的信息是食堂燃气泄漏爆炸。
当我第一次看到新闻时,我想起了前段时间听到的一件事。
一些燃气监管机构发现,在检查非居民用户的燃气安全时,许多单位对单位食堂的燃气安全不够重视。例如,许多学校的校长不知道学校食堂是使用管道气还是瓶装气。
这是一个值得警惕的信号。如果连单位食堂用的是管道气还是瓶装气都不知道,就很难指望它了解食堂用气的安全性。
机关单位食堂使用气体,气体主体可以是机关单位,也可以是食堂(如承包食堂单位等)。
政府机关不是生产经营单位,但食堂是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食品营业执照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营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请人食堂以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营业执照为申请人。
因此,《安全生产法》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政府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经营的食堂。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增加安全生产资金、材料、技术、人员投资,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建设,建立安全风险分级控制和隐患调查管理双重预防机制,完善风险预防解决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因此,我们提出了文章标题中的观点:单位负责人应重视食堂用气安全,并纳入安全生产管理。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要求是法律义务,《安全生产法》中有许多具体规定细化了相关义务。对于相关主体来说,关键在于如何履行,讨论规定是否合理,责任是否过重,是否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
此外,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是燃气用户。根据《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燃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确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和连接管,并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其实法律法规对单位燃气用户(非居民燃气用户)的要求还高于居民燃气用户。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这个要求也是基于《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重庆的地方法规也有规定。根据《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天然气单位用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操作维护人员进行天然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对本单位使用的天然气燃烧器具进行安全检查。
此外,重庆的事故还涉及餐饮场所的煤气问题。单位食堂也是一个餐饮场所,如《厦门经济特区煤气安全监督条例》规定的餐饮场所包括: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的食堂或餐厅。
餐饮场所用气安全一直是燃气行业监管的难点和痛点,2021年湖北十堰燃气爆炸、辽宁沈阳燃气爆炸也发生在餐饮场所。
餐饮场所燃气事故频发,很多事故也有责任。事后开展了很多专项治理活动,但餐饮场所燃气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其实这背后一直有一个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涉及的主体太多,但责任难以压实。
如何压实各主体的安全责任,建立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是燃气行业长期面临的难题,也是必须解决的问题。
几个月前,我们从合规的角度对应急管理部门发布的典型气体案例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并发表了一些文章。由于应急管理部门发布的五个案例中有两个是餐饮场所的气体爆炸事故案例,我们还分析了餐饮场所气体安全的相关法律问题,详见《应急管理部典型气体案例分析总结(20)》(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