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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燃气所涉及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日期:2022-02-19 09:03:01


瓶装燃气所涉及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108瓶装燃气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督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志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的,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一、违法情况。(一)违法主体。燃气经营者(包括燃气经营者及其所属分支机构)。(二)违法行为。(一)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即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七)项、(八)项禁止燃气经营者的行为。(二)禁止销售未经许可的非自有气瓶装燃气来源和质量安全的瓶装燃气用户。即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关于燃气经营者的禁止行为的规定的行为。禁止此行为有利于阻断来源不明的“黑气”的销售渠道,维护燃气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3)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的,即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九)项关于燃气经营者的禁止行为的规定的行为。禁止此行为有利于燃气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二、法律责任。违反本条规定应当承担三种法律责任:一是行政处罚;二是民事责任。(一)行政处罚。(1)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即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注:《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20年7月13日已废止,相关处罚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链接: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充装非自有气瓶吗?(2)对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即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行为,燃气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3)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即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标志从事燃气经营和服务活动(如冒充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经营瓶装燃气)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2)民事责任。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即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志从事燃气经营和服务活动,对其他燃气经营者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者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责任。(注:本文部分来自《城市燃气管理条例解释》(国务院法律办公室农林城市建设资源环境保护法律办公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律法规部、城市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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