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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近172万!天津这3起野蛮施工破坏燃气设施的事故有哪些

日期:2022-02-19 09:02:01


罚款近172万!天津这三起野蛮施工破坏燃气设施的事故值得我们关注?

昨天,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宣布了三起典型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受到严厉处罚和追究责任。各单位和企业应吸取教训,加强气体安全意识,有效遏制各种气体事故的发生。气体安全是城市安全运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去年下半年,天津发生了许多野蛮的气体设施建设事故。虽然没有人员伤亡,但它暴露了潜在的风险和隐患。

南开区“8·18燃气管道泄漏事故

2021年8月18日,在南开区北城街与城厢东路交叉口中营小学新建小区南门外,霸州金成安科技有限公司将金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安装不锈钢 防撞升降柱破路时DN200中压燃气管道泄漏,导致燃气泄漏。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27.9万元。

项目施工前,施工单位和施工单位未对施工范围内的地下管网进行调查,未查明地下燃气管道,擅自施工,造成燃气管道损坏和泄漏。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发展委员会到现场指导事故处理,调查事故原因,依法实施处罚,南开区履行当地责任,认真追究责任。

根据《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分别对南开区教育服务中心、天津盛世博润公司、霸州金成安科技有限公司、施工分包商处罚10万元。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市住房和城乡发展委员会责令监理单位天津宇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停业整顿,处罚人民币30万元。

天津盛世博润公司和霸州金成安科技有限公司被列为严重失信企业。同时,市住房和城乡发展委员会依法吊销了天津盛世博润公司的施工资质证书,并将霸州金成安科技有限公司列入天津建筑市场黑名单。

涉嫌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调查施工单位和分包商的四名人员,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开区政府对南开区教育综合服务中心、南开区教育局、南开区住房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鼓楼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大队、中营小学、鼓楼街道办事处11名领导、监督管理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

津南区双港工业园区9.4燃气管道泄漏事故

2021年9月4日,天津市天成鸿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津南区双港镇鄱阳南路与景和路交叉口实施新园区污水管网与鄱阳南路主干网连接工程时,对埋地燃气管道造成破坏,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周边社区燃气供应中断,影响双港镇2989户居民供气,直接经济损失37.3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立案查处,追究责任,公之于众,形成威慑。

津南区调查发现,施工单位和施工单位未对施工范围内地下管网现状进行调查核实,擅自安排作业人员进行顶管作业,盲目施工,造成中压气管损坏,造成气体泄漏。

根据《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津南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对天津双港经济发展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和建设单位天津天成鸿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处罚10万元,并将天成鸿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列为严重破坏信任的企业,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津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天津双港经济发展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处罚50万元。

司法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建设单位三名人员进行调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津南区依法对双港镇人民政府、津南区住房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名公职人员进行党纪政纪处置,其中部级3人,科级以下1人;双港经济发展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双港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6人;双港镇党委、政府对区委、区政府进行深入书面检查。

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10·2燃气管道泄漏事故

2021年10月2日,在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泰达第一小学前,天津滨海新区金强劳务服务中心路灯施工时,燃气管道损坏,发生燃气泄漏事故,无人员伤亡,周边社区燃气供应中断,影响翠恒村社区2600多户居民供气,直接经济损失3876元.54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立案查处,追究责任。经市政府同意,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牵头成立10·二、燃气管道泄漏事故调查组。

调查发现,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劳务分包商未与燃气公司沟通确认地下管道情况,未进行地下管道人工挖掘,未采取地下管道保护措施,盲目作业,施工野蛮,造成燃气泄漏。

根据《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经济开发区建设交易局对天津开发区宏正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和业务分包商天津滨海新区金强劳务服务中心分别处罚10万元,将两家公司的信用评级降低为不诚实;对天津天然气公司处罚2万元。

根据《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经济开发区建设管理中心对建设单位环境投资公司处以20万元的罚款。经济开发区建设管理中心吊销了天津开发区宏正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包括城市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公安机关以涉嫌刑事犯罪对施工单位、业务分包单位6名人员立案调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滨海新区政府对经开区建交局、环投公司6名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相关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及组织处理。

罚款近172万!天津这3起野蛮施工破坏燃气设施的事故有哪些

为什么燃气管道经常受伤 ?

随着城镇化建设加快,各类施工项目日益增多,部分施工单位法律法规意识淡薄,仍然怀着侥幸心理擅自施工,导致因第三方施工损坏燃气管道事故频频发生,轻则影响区域居民用气,重则引起爆炸事故危及周边群众人身安全,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在此,小编再次提醒大家,一定要注意保护燃气管道的安全!损坏燃气管道的法律条款明确列出?!后果很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①管道阀门擅自开关;②通过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③移动、损坏、修改管道标志;④在埋地管道上方巡逻人行道上行驶重型车辆;⑤走在地面管、架空管线和管桥上行走或放置重物。

《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以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①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占压地下燃气管道的设施;②爆破、取土或使用明火;③腐蚀性物质倾倒排放;④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或种植深根植物;⑤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计划,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五十一条:

侵占、损坏、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五万元、五万元、五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与建设单位、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计划,或者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止第三方施工损坏城市燃气管道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工作。仅仅依靠燃气企业自身的实力是远远不够的。它还需要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支持。通过企业和社会的合作,可以有效预防事故,确保城市燃气管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保护燃气管道,各方该怎么做?

一、施工单位

①施工前,各施工单位应联系燃气公司定位燃气管道。如果施工方案发生变化,请再次联系燃气公司定位管道;确保负责施工的工人和机械操作人员了解管道的位置。

②各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施工单位应规范施工,施工人员应了解现场燃气管道的保护范围,听取燃气公司检查人员的提醒。

二、市民(遇到燃气管道泄漏时)

①拨打电话。请致电安全区燃气公司抢险电话反映情况,抢险人员将尽快赶到现场处理。

②禁止在现场引起火花。

③禁止围观,应迅速撤离现场。

④车辆应绕道避开,让出救援通道。

为维护共同的燃气安全环境,还应爱护燃气标志桩、设施井等燃气设施!共同守护城市安全用气生命线!

来源: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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