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2-19 09:02:01
燃气设施未履行相关保护义务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建设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未与建设单位和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法建设项目建设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与建设单位、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建设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设设计划,加强燃气设单位的正常运行。确保持续、稳定、安全的天然气供应,避免天然气安全事故。2、法律责任(1)违法行为的主体。单位和个人(2)违反本款规定,应承担三项法律责任:一是行政处罚;二是民事责任;三是刑事责任。.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a)实施机关。燃气管理部门。b)行政处罚。应当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行政处罚仅指罚款。.民事责任按照本条的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实际损失的,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承担一定形式的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注:本文部分来自《城市燃气管理条例解释》(国务院法律办公室农业、林业、城市建设资源、环境保护法律办公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律法规部、城市建设部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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