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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罚款一个月交两次!施工二度挖破燃气管道,这家建设公司长点心吧!

日期:2021-12-31 12:00:01


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治理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为主题,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包括水电气暖、行业协会、商业银行、交通领域等一批涉企乱收费问题和单位。


会议通报,全国专项检查共检查收费单位9.89万家,发现涉嫌违规金额125.2亿元。其中,查处水电气暖领域涉嫌违规收费55.3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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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水电气暖乱收费现象丛生的原因时,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一级巡视员陈志江介绍,部分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单位,利用其基础性和自然垄断性的特殊地位,不按规定严格落实惠企惠民政策,搞明降暗不降,严重阻碍了政策红利向终端用户的传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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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气暖领域乱收费种类多、金额大


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副局长张正明专门就水电气暖领域乱收费情况做了介绍。


国办转发的市场监管总局等5部门起草的《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取消6个方面不合理收费:


●包括供水环节的接水费、报装费、勾头费、出图费等;


●供电环节的移表费、环境监测费、配电室试验费、调试费等;


●供气环节的增容费、接线费、通气费、点火费等;


●供暖环节的接口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


●接入工程环节原则上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


●检定维修环节的计量装置费、检定费等费用。


但专项检查仍发现乱收费种类多、查处金额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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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中发现问题主要集中在几方面


对政策要求不落实。许多水电气暖企业还在继续收取政府明令取消的费用,包括供热环节增容费、管网建设费,用电报装工程的调试费,燃气工程接入环节接点费、碰头费,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等。


执行政策“观望拖延”。去年以来,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给企业生产带来的影响,国家出台一些涉企收费优惠政策。许多企业不及时传导降价红利,清退不彻底,长期占用企业资金。


“自立名目”乱收费。许多水电气暖企业自设项目、自定标准进行乱收费。如擅自收取所谓的“补卡费”、“水质检测费”等,在热价中自设收取管道清洗费、维护费等,计量器具检定中擅自制定铅封费等。


转嫁费用。新的政策明确要求,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水电气暖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许多水电气暖企业转嫁应由自身承担的费用,特别是仍收取红线外费用。


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收费”。许多水电气暖企业利用自然垄断地位,强买强卖,收取不合理费用。如强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的设计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向用户高价收取材料费等。


24日,市监总局在官网通报了一批水电气暖领域涉企收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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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气暖领域涉企收费典型案例


一、对政策要求不予落实


一些水电气暖企业仍然收取明令取消的费用,影响用户获得感。


案例1:贵州省黔南州罗甸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违规收取计量装置费用案


当事人2021年3月至6月,在政策明确规定“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的情况下,仍然违规收取供水计量装置(水表)费用共计6778元。2018年1月1日以来,对部分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8用户的水价按同期“非居民生活用水”类别水价执行,执行水价类别错误,共计多收取费用5.27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构成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和未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1.88万元。


案例2:黑龙江省漠河市华鹏供热有限公司违规收取供热入网费案


当事人2019年1月至2021年4月,在未取得政府定价(省级定价权限)的情况下,向两家新入网的供热用户收取供热接口入网费,违规收取费用共计6.05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构成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05万元。


二、落实政策“变通走样”


水电气暖企业多属城市公用事业,往往具有一定优势地位,落实政策搞变通问题多发。一些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强买强卖,在用户报装过程中强制安装设施、提供服务,借机收取高额不合理费用,用户多敢怒不敢言,往往选择“花钱买平安”。一些企业超过定价标准收取费用,用户为满足基本生产生活需求,别无选择,只能“忍气吞声”。


案例3:内蒙古多伦诺尔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强制安装并收取不合理费用案


当事人在为用户办理水表计量装置报装手续时,在未事先公示告知安装信息和作用的情况下,强制安装锁闭阀、止回阀并向用户收取不合理费用,且锁闭阀、止回阀均为企业管理所用。2019年6月至2021年6月,以35元/个的价格安装销售锁闭阀3384个,以35元/个的价格安装销售止回阀3101个,以50元/个的价格安装销售锁闭阀212个,以50元/个的价格安装销售止回阀217个,共计销售24.84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构成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责令当事人退还全部多收价款8.39万元,处以罚款12.58万元。


案例4:新疆和田之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超标准收取燃气初装费案


当事人2012年开发建设和田之玉花园小区(属高层住宅),2016年4月至2021年3月,在交房时按照3600元/户的标准向购买人收取了天然气初装费,共向144户收取天然气初装费合计51.84万元。和田地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和田地区天然气入户费标准的通知》(和发改物价〔2014〕44号)规定:高层住宅天然气入户费标准为2200元/户。当事人的收费行为违反了该文件规定,每户多收1400元,共计多收天然气入户费20.16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构成了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限期退还多收价款20.16万元,处以罚款8万元。


三、没有政策“自立名目”乱收费


一些企业为规避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有关政策的风险,选择自立名目收费,但其“名目”属于原服务内容的组成部分,甚至部分“名目”并无实质性服务内容,乱收费行为广受诟病。


案例5:山东省青岛市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转供电环节加收费用案


当事人作为物业服务单位,对青岛市南区青岛中心项目提供物业服务和转供电服务,转供电收费方式分别为:向商户采用预付费、后付费的方式,自2019年11月以来,执行固定电价标准0.9203元/千瓦时(其中2020年部分时段执行该价格的95折)。因承担了海边建筑物亮化工程,向有关运维单位收取电费,自2019年11月以来,执行固定电价标准为1.7元/千瓦时。当事人上述收费标准均高于当地政策规定的转供电价格,即当月平均价格/(1-12%最高损耗率),共计多收取转供电电费47.84万元。当事人已退还全部多收费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构成了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47.84万元。


案例6:山西省晋城市恒光热力有限公司自立项目加收取暖费用案


当事人2018-2019年、2019-2020年2个采暖期,高于政府定价,向社区居委会及周边农村采暖用户以“维护费”名义加价收取供热费,每采暖期按建筑面积每平米应收13.2元,实际收取13.95元,按使用面积每平米应收17.6元,实际收取18.6元,多收价款共计97.85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构成了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97.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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