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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罚不止!浙江连出3起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事故 | 如何管控?

日期:2021-12-01 12:05:27


近日,浙江杭州、乐清和温州3地发生了3起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的事故,分别被施以相应的处罚。


面对第三方破坏——这一燃气管道的第一大“杀手”,我国有何相关法律来对其进行管控?


又有什么好的措施可以进一步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


一起来看今天的文章


案件还原


1


杭州:路面异常“冒泡”,竟是燃气管道被挖破!


工地建设单位在开展工程围护桩施工时,为监测打桩挤土对周边建筑物的影响,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在工地北侧路段进行深层土体位移监测。在监测过程中,检测单位工人操作小型履带式钻机对道路进行打孔作业,不慎将一根地埋燃气管道钻破,造成燃气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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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建设单位立即联系燃气公司,并协助执法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燃气公司到场后,指导建设单位利用水泵将路面积水抽干,利用挖掘机破路进行抢修。


事发四小时后,该燃气管道顺利恢复通气,后续由建设单位做好了道路清理修复工作。由于事故抢修及时,仅对一家酒店造成停气影响,未产生人员伤亡及其他衍生事故。


当事人在施工前未做好周边地下管网摸排,导致燃气管道损坏,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损坏燃气设施的违法行为。萧山城管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当事人进行罚款52500元的行政处罚。


2


明知有管道仍施工,乐清一建设单位被重罚!


2021年7月9日,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乐清市某建设公司在城南街道良港东路清远大厦外人行道施工,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执法人员当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笔录,初步认定该行为已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涉事公司明知施工范围地下有市政燃气管道,并清楚路灯基坑应采用人工挖掘进行施工以避免毁损燃气管道的情况下,对工人操作挖掘机进行路灯基坑挖掘作业的行为没有制止到位,最终导致市政燃气管道被挖断。


执法人员会同燃气管道公司,迅速对案发现场进行人员疏散,拨打119求救电话。在执法人员和各部门的积极配合协作下,有效地避免了一场重大燃气爆炸险情的发生。


该公司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最终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60000元的行政处罚。


3


擅自开挖路面致燃气泄漏,温州一施工单位被罚10万!


11月27日8时20分,瓯海区梧田街道瓯海大道辅道与温瑞大道交叉口处发生燃气泄漏,接举报后,梧田中队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迅速启动事故应急机制。


经现场调查,当天上午,温州某建设公司在承建温瑞大道南段快速路工程时,在未规定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也未通知燃气公司巡线员到场指导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挖机进行路面挖掘,因施工不当造成地下燃气管道三通拐角处开裂,导致燃气泄漏,周边燃气用户断供3个多小时。


鉴于当事企业未按规定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且违法行为发生在全市安全生产“百日攻坚”、安全生产大督查大检查大执法活动期间,情节严重。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限7日内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规定条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规定条款)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处罚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安全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全国燃气事故分析报告》,第三方破坏已经成为燃气管网事故的最主要原因。


2021上半年天然气管网事故原因数量对比图 拷贝


2021上半年天然气管网事故原因数量对比图


面对法律的管控仍然屡禁不止,对第三方破坏的防范,可能还需要政府、燃气管网运营方和施工方三方一同努力。


11月,针对杭州市内接连发生的数起类似事故,杭州城管部门刚刚发布了《关于加强燃气管线被第三方破坏事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征求意见稿,旨在对燃气管网设备的第三方破坏加强管控和防范。


此外,重庆也发布了《重庆市防范第三方建设施工破坏城镇燃气管道若干措施》,表示对第三方破坏事故的零容忍态度。


杭州


杭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关于加强燃气管线 被第三方破坏事故防控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有效提升我市燃气管线安全保护水平,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事故发生,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72号),现将《关于加强燃气管线被第三方破坏事故防控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2021年10月27日至11月4日


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箱提出反馈意见。


电子邮箱:qwertywjh@163.com


                            杭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10月27日


关于加强燃气管线被第三方破坏事故防控工作的通知


(代拟稿)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燃气管线作为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其安全保护工作关系民生和安全,为有效提升我市燃气管线安全保护水平,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事故发生,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强化安全发展理念、精细管理理念、部门协同理念、依法管理理念,夯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完善的燃气管线保护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2022年燃气管线被第三施工破坏事故得到明显的遏制,事故总数减少30%以上;至2025年全市工地施工办理监护率达到100%,监护事故率降到2%以下,每百公里燃气管网被第三方破坏事故率控制在1起以下,燃气管道保护工作居全国前列。


二、强化各管理部门监管责任


1.进一步加强事前审批环节监管。建设管理部门在核发《工程许可证》时,建设单位提交的《杭州市申请建筑施工许可承诺书》应包括“在项目施工中制定并落实管线保护方案”“与管线产权单位签订安全监护协议”等内容。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城管部门办理道路挖掘许可时,应同步核验地下管线保护方案和安全监护协议等内容。房管部门应督促物业服务人协助燃气经营单位做好物管小区内燃气设施的保护工作,小区范围内如有新建、改造、开挖等施工动土项目时,物业服务人(开放式老小区由社区负责)应主动将施工信息告知管道燃气经营单位,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主动对接建设、施工单位,落实小区燃气安全保护责任人,同时协助社区做好燃气安全宣传工作。


(编者注:建设项目施工前的审批资料中,即要求建设单位须承诺制定管线保护方案、与管线产权单位签订安全监护协议。城管部门审批道路挖掘许可时,应当包括地下管线保护方案和安全监护协议。)


2.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作业阶段监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许可承诺事项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建设工地巡查力度,督促建设、施工单位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方案,与管线产权单位签订安全监护协议,落实安全保护措施等。各级燃气管理部门(执法部门)要督促管道燃气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细化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巡检频次,落实管线交底和现场监护工作。交通、水利、电力、城市绿化、供排水、市政设施养护等工程施工,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管,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燃气管线保护要求。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燃气管线保护的综合协调工作,各属地镇街、社区和物业服务人应督促住宅小区内施工单位落实燃气管线安全保护措施。


三、强化各相关企业主体责任


1.建设单位要牵头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期间的燃气管线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牵头工程建设各参建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建立管道保护工作机制,定期开展现场联合检查和对接沟通,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勘察等参建单位落实地下管线保护管理责任。


2.施工单位要强化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资料进行复核并及时更新,做好现场动态巡查和燃气管线安全保护警示标识设置和维护,落实现场施工人员安全培训、技术交底和管理工作。


3.管道燃气经营单位要强化燃气管线安全保护主体责任。收到施工信息后,主动对接建设、施工单位共同编制保护方案并签订三方监护协议,按照协议要求落实现场专业监护人员和加强巡查频次。


(编者注:明确各方主体责任,对于燃气公司而言,除《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编制保护方案、派专业人员现场指导的要求外,还需签订三方监护协议、加强巡查频次)


四、具体工作措施


(一)加强燃气设施保护的技术措施。


1.优先实施管线临时迁改和硬隔离原则。如发现工程施工作业可能会对现有燃气管线造成损伤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设单位优先考虑将燃气管线临时迁改,如现场条件无法实施迁改的,应对燃气管线实施硬隔离,硬隔离保护措施包含管道上方敷设钢板、阀门井等燃气设施采用固定式钢制围栏保护。


2.高危项目需精探和安全评估原则。遇到以下情况,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单位进行管线探测、精探或进行安全评估,保证管道燃气经营单位所移交的地下管线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1)涉及重大工程项目或建设、施工范围影响较大时;


(2)深基坑、打桩、爆破、定向钻等可能严重影响燃气管道安全的施工;


(3)地下燃气管线为城市主干管、高压燃气管道或区域内单向供气气源管时;


(4)施工区域周边环境复杂的;


(5)其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况。


3.新开发地块涉及燃气管线先停用或迁改原则。新开发地块工程进场前,如地块内有燃气管线设施的,应向管道燃气经营单位申请办理燃气管道停用或迁改手续,不得在燃气管线运行状态下实施拆迁等施工作业。


4.管线保护范围外情况管道保护原则。对非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但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有可能危及地下燃气管线安全的情况,建设、施工单位应及时与管道燃气经营单位联系并制定保护方案、补签三方安全监护协议。


(二)加强燃气设施保护的管理措施。


1.燃气经营单位应加强日常巡线管理。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配足配齐管线巡查人员,定期开展管线巡检。地下管线全覆盖巡检频次不得低于“高压管线两日一巡,中压管线一月一巡,低压PE管二月一巡”标准;对于场站出站气源管等重要中压管线的巡检频次不低于一月二次,对铸铁管和镀锌管等老旧管网不低于两周一次;针对已办监护的工地,巡检频次不得低于“地铁工程一日一巡,小区工程二日一巡,其他市政工程三日一巡”的标准,其中对巡查中发现问题较多工地和大型工程项目,须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提升巡护频次。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提高巡查效率。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在巡查中发现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未办理监护手续或未按安全保护协议施工作业等可能危及燃气管道安全行为的,应立即制止,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属地城管执法部门。


(编者注:对于燃气公司日常巡线管理的要求进行细化)


2.建设施工单位应加强工地现场管理。建设单位应督查施工单位落实管线保护专管员,并对燃气管线安全每日进行动态巡查,对现场施工条件复杂、施工保护难度大、管线安全风险大的项目,有必要时建设单位应落实专人驻点监护燃气管线。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动土作业审批制度,动土作业前,由施工单位地下管线专管员进行现场交底,并签发操作票。在正式开工前1日以书面形式或公开渠道告知管道燃气经营单位,管道燃气企业应派专业人员与施工单位地下管线专管员在现场共同监护。


(三)加强燃气设施保护的执法措施。


1.联合监管制度。各区、县(市)燃气、执法、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建立联合执法检查制度,建立案件移送管理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一案多查,形成监管合力。


2.严管重罚制度。城管执法部门接燃气经营单位施工工地涉嫌违法施工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对未制订保护方案或未签订保护协议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违法查处率100%。对施工造成管线破损的,一律顶格处罚,并由建设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一律作停工整改处理,直至整改符合要求方可恢复施工。


(编者注:与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在巡查中发现问题举报的规定衔接)


3.行刑衔接制度。涉及人员伤亡或中压及以上燃气管线第三方破坏事件,属地公安部门应同步介入,协同参与事故现场处置,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故调查结果,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进行受案调查,做出治安管理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调查,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编者注:相关责任人的范围不仅可能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人员,也可能包括燃气公司人员)


4.信用惩戒制度。对生产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形成地下管线保护监管合力。对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破坏地下管线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以及对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冒险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相关规定将责任单位纳入信用联合惩戒“黑名单”,并视情降低施工单位的企业资信等级。


五、工作保障措施


(一)建立各类考核制度。


城管执法部门应将管道燃气设施保护工作纳入对各区、县(市)城管目标考核和对管道燃气经营单位考核评价。建设部门应将燃气设施保护工作纳入对建设工地管理考核评价;房管部门应将管道燃气设施保护工作纳入对物业服务人员相关考核。


(二)建立分析通报制度。


属地燃气管理部门应建立燃气管线保护工作统计分析制度,每月对辖区内违法行为及事故信息进行统计,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对事故调查处罚结果进行跟进,形成完整的统计分析报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改进措施,并报上级燃气主管部门。由市城管局负责,建立全市燃气管线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评价制度,重点对各部门和单位履责情况分析评价。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由城市运行安委办负责,建立对巡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跟踪督办机制,确保问题销号率、查处率100%。对中压以上及造成人员伤亡或一定社会影响或人身财产损失的,实行一案一通报制度,由属地城管执法部门联合建设、房管、应急等部门共同对事故原因及责任进行分析,约谈相关责任人并进行通报。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人员伤亡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对燃气管线破坏事故进行调查分析 ,并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城管局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0月   日


重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防范第三方建设施工破坏城镇燃气管道若干措施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1〕12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防范第三方建设施工破坏城镇燃气管道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防范第三方建设施工破坏城镇燃气管道若干措施


为加强城镇燃气管道安全防范与保护,提升城镇燃气行业安全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特提出如下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重庆市防范第三方建设施工破坏城镇燃气管道联席会议制度,市经济信息委为召集单位,市公安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城镇燃气管道安全防范与保护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和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参照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本地区城镇燃气管道安全防范与保护工作。(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各区县)


二、划定管道保护范围


(二)划定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城市中低压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为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0.5米以内的区域;城市次高压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为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1.5米以内的区域;城市高压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为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5米以内的区域。(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三)划定管道安全控制范围。城市中低压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为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0.5—5米区域;城市次高压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为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1.5—15米的区域;城市高压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为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5—50米的区域。(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编者注:该管道保护范围的划分标准是以住建部发布的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燃气工程项目规范》为依据,本规范编号为GB55009-2021,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


三、规范建设作业活动


(四)禁止开展的建设作业活动。在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以下危及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建设作业活动: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道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其他危及城镇燃气管道安全的建设作业活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经济信息委)


(五)保护性开展的建设作业活动。在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作业活动,或在城镇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展的建设作业活动,必须与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经济信息委)


四、落实建设单位责任


(六)设计前建设单位管道保护责任。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开展项目方案设计前,通过城市管线“e呼通”平台查询、现场踏勘等方式,核实摸清拟施工区域及毗邻区域内城镇燃气管道信息,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在工程建设合同中明确其管道保护责任。(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


(七)开工前建设单位管道保护责任。在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或者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建设作业活动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会同施工单位、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安全保护方案应包含燃气管道三方安全保护协议。若因争议未能确定安全保护方案的,建设单位向城镇燃气主管部门申请组织协商制定;经协商仍未达成一致的,由城镇燃气主管部门与工程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安全评审后确定。(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经济信息委)


(八)施工中建设单位管道保护责任。在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或者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建设作业活动的,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完善施工期间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措施,通过定期巡视、旁站监督、视频监控,以及采取人工开挖、小型机械开挖等方式,开展保护性施工,确保管道安全。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管道位置信息有误时,应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通知建设单位和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到场处置。(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经济信息委)


(编者注:这里规定了施工中建设单位管道保护责任,根据《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的要求,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书面通知燃气企业,燃气企业应当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技术、安全指导。根据本《措施》的要求,燃气企业也应当主动对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的制定及落实。)


五、强化规划许可审查


(九)管道保护纳入规划用地条件。将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安全保护要求等纳入出让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附图,以及划拨用地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附图,提前告知建设单位。(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十)管道保护作为规划许可重点审查内容。完善规划许可的审查实施细则,明确现状地形图申请要件中城镇燃气管道现状的审查内容和要求,并依法依规控制拟建项目与城镇燃气管道安全间距。(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六、强化施工许可审查


(十一)管道保护作为施工许可重点审查内容。完善工程项目施工许可、道路挖掘手续的审查实施细则,对安全管理措施等申请要件,应重点审查城镇燃气管道现状、安全保护方案(含燃气管道三方安全保护协议)等内容。执行告知承诺、备案等许可制度的工程项目,将上述相关情况纳入告知承诺、备案内容。(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


七、完善管道信息管理


(十二)完善管道数据信息。建立城镇燃气管道信息管理“三同步”机制,集中全面核实在役管道信息及开展补勘、补测后,同步建立燃气管道台账、同步更新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及行业管道信息管理平台数据、同步归集数据到市级城市管线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新建、改建、扩建管道正式投运后30日内完成“三同步”。(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市场监管局)


(十三)完善管道档案信息。全面清查整改在役城镇燃气管道规划测绘档案资料、工程档案资料、压力管道安装资料等未移交情况,将新建、改建、扩建城镇燃气管道工程履行规划、建设、竣工、压力管道安装、档案资料移交等相关手续纳入日常监管、执法内容,强化管道信息档案资料完整性管理。(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市场监管局)


(十四)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城市管线“e呼通”平台与城镇燃气管道信息管理平台之间数据互联互通,建立健全需求发布、线上初核、线下确认等功能。畅通城市管线“e呼通”平台、城市管线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城镇燃气管道信息管理平台等城镇燃气管道信息获取渠道,为工程建设、行政许可、行业监管等提供信息支撑。(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


八、提升管道主动保护


(十五)加强日常巡查巡检。完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管道和标志标识“日巡查、月覆盖”巡检机制,严格落实“日周月”隐患排查制度,强化日常巡查,织密巡查巡检防护网。充分利用视频监控、高精准泄漏检测、无人机巡线、北斗系统定位、手持智能终端等方式,实现人巡技巡有效结合,提升巡检效能和精准性,提高风险防控、隐患发现、标志标识完好性维护等能力。(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市场监管局)


(十六)实施智能化监控。推动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管道信息化监控系统建设,建立高压燃气管道在线实时监控系统、管道燃气压力、流量、泄漏监测系统以及人口密集区域、安全风险较大区域、偏远区域燃气管道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强化风险隐患监测防控。推广智能标志标识应用,完善标志标识电子标定、主动警示、故障提示、破坏报警等智能化功能。(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编者注:提升管道主动保护是燃气企业应当承担燃气管线安全保护主体责任的要求,燃气企业应注意管道保护范围内建设作业活动的巡查巡检。)


九、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七)完善多级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在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或者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建设作业活动的工程项目,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牵头建立完善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监管机制,搭建项目信息推送、共享平台,将工程项目落实城镇燃气管道保护措施情况纳入监管、执法内容。市经济信息委牵头完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对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安全控制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巡查、信息通报和联动机制,发现、处置破坏城镇燃气管道的施工活动。(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经济信息委)


(编者注:燃气企业在巡查中发现未制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或者违反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的情形,应当立即制止施工活动,并报告给主管部门。)


(十八)开展联合执法。城镇燃气主管部门牵头,建立案件信息通报和联合执法机制,对第三方建设施工破坏城镇燃气管道行为实施“零容忍”联合执法,依法从严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通过严查严处快处典型案件,维持防范高压态势,加强警示和震慑。(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


(十九)实施联合惩戒。将建设作业活动破坏城镇燃气管道的建设单位及其负有责任的建设参与方纳入建设行业相关诚信信用管理,通过公示曝光、约谈、列为重点审查和重点监管对象、严格资金监管、记分管理、纳入“黑名单”管理、限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等方式,实施失信惩戒。(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


十、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二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托各类媒介平台,公布相关部门、企业举报投诉联系方式,完善投诉举报办理反馈及信息通报机制。发挥政府、企业两个层面举报奖励引导作用,强化举报奖励管理,鼓励社会公众主动反映情况、举报投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参与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新出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遵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城管局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0月   日


根据九派新闻、杭州城管局、重庆市政府官网、天然气与法律等整理


编辑:尹昭 监制:叶汉潮 刘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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