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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察暗访组来了,商家慌忙收起隐患燃气灶——这类产品,千万别买

日期:2021-11-30 14:39:27



自6月以来,燃气安全一直是应急管理部和国务院安委办的重点监察领域。


9月15日,国务院安委办明察暗访组在四川绵阳开展调查工作时。对两家燃气用品店进行了检查与询问。


面对暗访组工作人员的提问,老板慌忙抱起隐患燃气灶具收回仓库,原因几何?随小编一同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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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https://mp.weixin.qq.com/s/LWAd1m3L_jJIXhey_l7jPQ)


视频中提到了燃气灶具的一个关键组件:熄火保护装置。


如国务院安委办同志所说,小编在往期的科普文章中也曾多次提到过,自2007年以来,燃气灶具就已被国家明令要求,必须具备熄火保护装置。


顾名思义,熄火保护装置就是,当火焰熄灭时,燃气灶能够自动切断气源,避免造成燃气泄漏的装置。


目前市面上有两种熄火保护装置,——热电偶式熄火保护和离子感应式熄火保护。工作原理方面:


热电偶主要应用金属物理属性,当火焰熄灭时,热电偶温度下降,电磁阀会在弹簧的作用下向上弹出,封闭燃气通路,但整个过程需要等待热电偶降温(国家有规定的生效时间),是较为常见和实用的熄火保护装置。


离子感应式则是利用火焰的正负离子,在火焰熄灭电流消失时,阀门就会被关闭,灵敏度非常高,可这种装置最大的缺点正在于过于灵敏,甚至在有微风将火焰吹离感应针时,也会导致气阀被关闭,因此在市面上并不常见。


那么,关于燃气灶具的熄火保护装置,国家有何具体标准,生产和销售不合规的燃气灶具,法律又是如何处罚的?


国家标准


《GB 16410-2020 家用燃气灶具》(替代GB16410-2007)


5.3.1.9 所有类型的灶具(不含室外使用产品,例如:燃气烤炉)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


5.3.1.6 燃烧器未点燃、意外熄火或火焰检测器失效时,熄火保护装置应能关闭燃烧器的燃气通路。


5.2.8.1 熄火保护装置

灶具熄火保护装置应满足:

c)开阀时间≤10s;

d)闭阀时间≤60s。


关于生产和销售不具备熄火保护装置的隐患燃气灶具,轻则停产罚款,重则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综上所述,消费者在购买燃气灶具的时候一定要细心检查,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安全,坚决抵制无熄火保护装置的产品,必要时还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此类隐患产品。更重要的,是广大生产和销售商,遵守标准和法律规定,生产合格产品,对消费者的安全负责,同时也是对企业和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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