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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公司人员私自有偿为用户拆改燃气表如何定性?盗窃罪还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日期:2022-05-21 1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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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今日案例中,燃气公司雇用的两个网格员为牟取利益,私下同燃气用户联系,收取燃气用户钱款后,私自拆卸、改装燃气计量设备,使燃气计量设备失去计量功能,给燃气公司造成了损失,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批准逮捕。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为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重要零部件而采用放火、爆炸、拆毁或者其他方法,容易认定此属于典型的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而对于目的是为了盗窃油气,而在实施盗窃油气的行为过程中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则在适用盗窃罪还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认定上会产生争议。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开关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条还规定,盗窃油气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在盗窃油气时,如果实施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则会同时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至于最终应认定何罪,应按照盗窃数额和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综合判断,最终以重罪处罚。


案例中,用户以为两网格员是为执行燃气公司促销活动,没有盗窃燃气的故意。两网格员无任何资质,私自拆卸、更改燃气计量设备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且呈现出交叉结伙、团伙作案的性质,已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遂以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批准逮捕


此外,案例中被破坏的燃气计量表失去计量功能,燃气公司提出损失无法认定,如何确定燃气公司的损失也是认定的一个难点。检察院通过引导燃气公司通过计算采暖季与非采暖季平均用气量、用户家中使用的32功率型号壁挂炉每日平均气量,再结合案发时燃气销售价格最终计算出燃气公司损失。


以下为正文:


自以为生财有道,作为天然气公司聘用的网格员在所辖片区内有偿为用户改装燃气计量表挣外快,殊不知,此行为危险又违法。近日我院办理了曲沃首例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


为谋私利有偿为用户改装燃气计量表


2021年8月至1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卫某、贺某在担任曲沃某天然气公司网格员期间,无任何从业资质,为牟取利益,在负责的片区内以包年使用低价天然气为噱头,多次通过用十字改锥拆改计量表或者用胶棒粘走计量表铅封等方式拆卸、改装燃气计量设备,致使燃气计量设备失去计量功能。



截至案发,该二人共计为16个用户拆改燃气计量表,非法收取用户改装费34300元。2022124日,曲沃县公安局以卫某、贺某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提请我院批准逮捕。


精准定性此罪or彼罪or不捕


本案系曲沃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犯罪嫌疑人非法拆卸、改装燃气计量表的行为如何定性,是盗窃罪还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涉案用户是否应被追究?燃气计量表是否易燃易爆设备的范畴?拆改计量表的行为是否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逮捕必要?


带着这些疑问,承办检察官逐个到被拆改燃气用户家中走访,被拆改用户均表示犯罪嫌疑人拆改计量表时着燃气公司制服,宣传可以包年使用低价气,他们以为这是燃气公司新的促销活动,其他情况不太清楚;针对该拆改行为是否属于“破坏性手段”、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承办检察官邀请燃气公司技术人员现场讲解燃气计量表的构造以及随意拆卸改装燃气计量表存在的安全隐患;为精准定性,检察官认真学习两高《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依托检答网与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类似案例。


最终,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中卫某、贺某无任何资质,私自拆卸、更改燃气计量设备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鉴于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法呈现出交叉结伙、团伙作案的性质,还有其他犯罪嫌疑人尚未归案,犯罪嫌疑人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我院以卫某、贺某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公开听证羁押必要性审查拒绝一押到底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一个重要体现。审查起诉阶段,卫某、贺某均表示认罪、认罚,愿意积极赔偿燃气公司的损失。但是由于被破坏的燃气计量表失去计量功能,燃气公司提出损失无法认定,如何确定损失数额又成了摆在检察官面前的难题?


承办检察官查阅有关案例及司法解释,引导燃气公司通过计算采暖季与非采暖季平均用气量、用户家中使用的32功率型号壁挂炉每日平均气量,再结合案发时燃气销售价格最终计算出燃气公司损失共计64711元,后犯罪嫌疑人家属全部予以赔偿。鉴于卫某、贺某拆改计量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赃退赔,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




2022年422日,曲沃县院召开羁押必要性审查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侦查人员及燃气公司代表、辩护律师参加。听证会上,检察官介绍了本案基本情况及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听证员均一致同意。在充分考虑听证员意见基础上该院依法对二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使无继续羁押必要的犯罪嫌疑人早日回归家庭、社会,有效促进社会善治。


检察建议堵塞漏洞促源头治理


燃气安全关系千家万户。经统计,该公司职工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公安机关立案共计4案6人,拆改计量表共涉及20余用户。短时期内类案高发,暴露出该公司管理存在很大漏洞。检察官实地走访调查,发现燃气公司聘用的网格员入职培训流于形式,大部分从业人员未取得从业资质,法律意识淡薄,住建部门作为监管部门,存在监管短板。针对上述情况,检察官靶向定位,精准施策,对燃气公司分别从严格执行新入职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强化员工监管,定期开展安全使用燃气宣传活动等方面提出建议。




针对住建部门从强化对燃气公司的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及多举措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活动等方面提出建议。为提升检察建议质效,曲沃县院检察长到燃气公司及住建部门送达检察建议,被建议部门高度重视,迅速整改,一一落实并反馈该院。



检察长还现场以案释法,对于燃气公司员工开展法治宣传,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进一步提高燃气公司员工安全从业意识及法治意识。曲沃县人民检察院以个案办理为契机,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促进有关单位和部门预警防范、堵漏建制,达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方”的目的。


燃气安全是底线、是红线、更是百姓的生命线。本案系曲沃首例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具有司法实践探索和普法警示教育的重大意义。曲沃县人民检察院没有就案办案、机械办案,而是转变司法理念,综合考虑情、理、法,以“求极致”的态度,用可感、可触、可看、可信的方式,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正的法治温度,用实际行动诠释了“能动履职,止于至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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