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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道设计中的结构安全与硬件安全

日期:2021-09-20 09:00:01


燃气管道设计在主体结构施工完成后,各管线单位方可入廊施工,故作为本质安全最重要的管廊主体结构安全,需由管廊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控制,满足国家相关标准中防火、防爆、防震、防洪的要求,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也需强化过程的监督、检测及验收,保证管廊主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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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廊燃气舱内设置有统一的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环境参数实时监测项目有温、湿度、水位、氧气、甲烷、照明、通风、排水、标识系统一并作为燃气管线投运前配套系统进行建设。对于燃气管道设计的安全运行,其最重要的两项内容是可燃气体报警器及燃气仓排风系统的监控系统的可靠性验收,可燃气体报警器须实现对所有监控数据的真实采集、准确分析和及时报警,而报警发生后,新风、排风系统须及时联动,确保泄露燃气浓度安全控制的要求。

结合国内外运行的经验与情况分析,作为安全监控系统最前端的各类型探头和传感器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与地位,探头的可靠性是保证燃气舱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而探头的定期标定则是考核其履职能力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


以某燃气管道设计的管廊燃气舱燃气报警器为例,其采用催化燃烧式传感器,检测原理是通过催化燃烧使元件温度升高,进而改变电阻和输出电压,从而实现泄露燃气的报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管理办法》的规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必须纳入依法强制管理范围,实施定点定周期强制检定。检定周期不超过一年。”管廊单一防火分区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数量为13个,综合其他监测类别的探头,燃气舱内探头的定期标定面临检定周期间隔短、待检探头数量大、检定费用高的特点。针对探头定期标定的问题,燃气公司在与管廊公司的投运交接前,需将相关内容进行落实,并在入廊协议中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确保安全设备的完备及探头定期标定责任内容的划分、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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