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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你有关!这里将实施管道燃气价格联动机制,正公开征求意见

日期:2022-03-01 20:36:02


今后,管道燃气还应像成品油价一样实行价格联动机制。4月19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获悉,《关于进一步明确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社会意见。针对市民关心的价格联动后调整幅度,《征求意见稿》提出,启动联动调整不仅要考虑城市燃气企业成本的合理引导,还要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其中,原则上居民用气联动上调额度不得超过当前第一阶梯价格的10%,非居民用气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前销售价格的20%。《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由于上游天然气价格变化,销售价格应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桂发改价格规定〔2020〕确定1244号规定的计算公式,即联动调整后的销售价格=现行销售价格 价格联动调整金额。价格联动调整金额=(计算期上游平均价格-现行平均上游价格)÷(1-验证供销差率)。对于联动机制的具体启动条件,《征求意见稿》提出,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可以是居民用气平均上游价格波动达到或者超过5%,距离上次价格调整时间不少于6个月;非居民用气平均上游价格波动达到或者超过5%,距离上次价格调整时间不少于3个月。联动后,居民用气价格调整不另行听证操作程序。上游天然气价格下调时,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及时同向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将价格调整方案、综合气源采购成本、采购合同等原始凭证复印件报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确认并及时公布,并抄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上游天然气价格上涨时,需要调整终端销售价格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向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价格调整申请,说明价格调整原因、价格调整幅度、价格调整时间和计算依据,提供气源综合采购成本,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气合同等原始价格调整条件。自治区发改委统一发文明确。因启动联动机制,调整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不另行听证。原则上,上调幅度不得超过当前阶梯价格10%。价格联动后如何控制调整幅度?根据《征求意见稿》,因上游平均价格上涨而启动联动调整的,不仅要考虑城市燃气企业成本的合理引导,还要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合理控制调整幅度。其中,原则上居民用气联动上调额度不得超过当前第一阶梯价格的10%,非居民用气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前销售价格的20%,超出部分应在后续联动周期内及时引导或对冲。平均上游价格下调时,应在合理引导对冲后及时全额传递给终端用户,降低销售价格。《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城市燃气经营企业要切实加强供给保障,在调整终端销售价格之前,要提高服务保障,通过扩大销售渠道,延长销售时间和其他措施,确保低收入和其他困难人员的需求,不得到居民政部门的确保。每户每月不少于3立方米,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适当提高免费气体设置标准。如果每月实际气体消耗量低于免费气体消耗量标准,则免费金额按实际气体消耗量计算。原标题:与您有关!广西将实施管道燃气价格联动机制,征求公众意见!来源:广西人民广播电台信息

进一步明确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明确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公告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定〔2018〕79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桂发改价格规定〔2020〕12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城镇管道燃气保供稳价工作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1〕31号)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关于进一步明确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将于2021年4月13日至2021年4月21日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有意见和建议的,可以在公告期内通过电子邮件向自治区发改委报告电子邮件:spjgc@gxi.gov.cn。

附件:进一步明确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

2021年4月13日

附件

进一步明确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定〔2018〕79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桂发改价格规定〔2020〕124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四部门《关于做好城市管道燃气供应稳定工作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1〕31号)的实施进一步明确了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相关事项:

一、计算公式

销售价格因上游天然气价格变化而联动调整,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桂发改价格规定〔2020〕确定1244号规定的计算公式,即联动调整后的销售价格=现行销售价格 价格联动调整金额。价格联动调整金额=(计算期上游平均价格-现行平均上游价格)÷(1-验证供销差额)。其中,上游平均价格=(各种气源采购费用 管道气采购气量×批准的短途管道运输价格 非管道气采购气体×到城市门站实际运价)÷总采购气量,计算期是指本次联动调整拟实施的时间区间。

二、启动条件

联动机制的具体启动条件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可达到或超过5%的居民用气平均上游价格波动,距上次调价时间不少于6个月;非居民用气平均上游价格波动达到或超过5%,距上次调价时间不少于3个月。

与你有关!这里将实施管道燃气价格联动机制,正公开征求意见

三、操作程序

(1)当上游天然气价格下调时,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及时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并将价格调整方案、综合采购成本、采购合同等原始凭证复印件报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确认并及时公布,并抄报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

(2)当上游天然气价格上涨时,需要调整终端销售价格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向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申请价格调整〔经营范围仅限于县(市)改区后管理制度仍保留县、县级市权限的市辖区的,应当向城市发改部门申请〕,说明价格调整原因、价格调整范围、价格调整时间、计算依据,提供综合气源采购成本,以及原始凭证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气体采购合同。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严格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联动调整条件的,应当及时制定实施价格调整计划,并抄送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不符合联动调整条件的,不予启动。

(3)燃气经营企业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向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报告上一季度的购销量和结构,并在结算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报送购气发票、结算文件等原始凭证复印件备查。

(4)如果国家对天然气价格有其他政策,需要及时启动上下游价格联动,自治区发改委将统一发布文件。因启动联动机制而调整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的,不另行听证。

四、幅度控制

由于上游平均价格上涨启动联动调整,不仅要考虑城市燃气企业成本的合理咨询,还要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合理控制调整范围。其中,居民用气联动增加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当前第一阶梯价格的10%,非居民用气原则上不超过当前销售价格的20%,超出部分在后续联动周期中及时咨询或对冲。

平均上游价格下调时,应及时全额传递给终端用户,合理引导对冲后降低销售价格。

由于气源组成比例和价格变化范围的不确定性,气源采购价格计算偏差在下一个联动周期中进行清算。

五、组织保障

(1)加强对天然气购买成本的监督。为确保天然气上下游价格有序联动,更好地指导各地开展工作,有效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上游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一般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提交采购成本和气体变化。同时,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还应加强日常监督,定期监测和分析辖区内管道天然气的采购价格、气体结构和企业运营。

(2)合理控制采购成本。鉴于天然气源价格波动频繁,城市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趋势,充分预测经营区域周期性天然气需求,不断优化天然气采购渠道和结构,最大限度地控制天然气采购成本。为有效加强供应保障,城市天然气企业应在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前提高服务保障,通过扩大天然气销售渠道、延长天然气销售时间等措施,确保天然气采购需求,不得擅自停止或临时增加措施。

(3)做好低收入群体的保障工作。地方政府应当为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生活津贴对象和极端贫困人口设定适当的免费空气量,每户每月不少于3立方米。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适当提高免费空气量的设定标准。如果每月实际用气量低于免费用气量标准,则免费用气量按实际用气量计算。

(4)保持天然气市场的稳定。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对当地城市燃气经营企业的指导,认真检查供气结构和比例,合理制定和实施价格联动调整计划。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和城市燃气企业应加强价格信息的披露和宣传,提高价格政策和价格水平的意识,及时响应社会关注。

已开通长输管道天然气的市、县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按照上述办法实施,尚未开通长输管道天然气的市、县可以参照实施。其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妥善处理,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自治区发改委报告。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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