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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燃气爆炸事故后续:燃气公司追责情况和追责依据

日期:0


作者 | 王伟艺

你好,我们继续分析松原7·4城市燃气管道泄漏爆炸事故。

今天,我们将详细分析燃气公司的问责情况和依据。

事故调查报告提出了燃气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不落实,燃气设施保护不到位,缺乏应急管理。

具体来说,有七个问题: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完善

事故调查组认为,燃气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未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责任不明确,安全检查、教育培训、隐患调查、应急管理制度不完善,维护操作程序不具体。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落实

事故调查组认为,燃气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未认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针对性不强,考核流于形式,员工安全意识差,安全知识缺乏,维修人员不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3.不落实燃气管道保护措施

事故调查组认为,燃气公司未认真吸取以往燃气管道泄漏事故的教训,完善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措施;违反《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允许施工单位在燃气管道附近施工;违反《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巡逻人员未在施工现场进行指导和监测,在施工单位挖未查明燃气管道位置时,仍同意旋转喷桩施工。

4.不落实燃气设备运行安全管理

事故调查组认为,燃气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款、《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未对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定期检查和使用登记。事故燃气管道长期超过设计压力(设计压力0.2MPa,运行压力0.3MPa)违反《城市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定》(CJJ51-2016)规定,燃气中加臭剂浓度不符合标准;违反《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4.2.9规定阀门未定期检查,损坏的阀门应及时维修,导致气体泄漏点附近的阀门无法关闭。

5.缺乏应急准备

事故调查组认为,燃气公司未按照《城市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定》(CJJ51-2016)3.0.6、《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指南》(GB/T 29639)4.6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燃气泄漏后爆炸(火灾)前缺乏风险分析和应急措施;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维修人员、应急设备、设备严重不足,只有9名维修人员、1辆维修车、1台燃气浓度探测器;应急培训严重缺乏,应急知识严重缺乏,2016年应急演只有2名维修人员参加;公司燃气管网运行图不完整、不准确,维修人员不熟悉阀门位置。

6.气体泄漏应急处置不力

事故调查组认为,燃气公司应急处置不力主要体现在:

松原燃气爆炸事故后续:燃气公司追责情况和追责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未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主要负责人到达泄漏现场,未认真分析、判断泄漏严重程度,未组织现场应急处置和疏散相关单位,建议消防救援人员离开现场;

违反《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5.2.1、5.3.5和5.3.7规定,从泄漏到爆炸近90分钟,现场维修人员未及时关闭泄漏点周围阀门堵塞气源,导致大量气体泄漏,边建筑气体浓度检测监测,未有效组织人员疏散,特别是市医院人员,造成伤亡扩大;

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抢修主管应当领导抢修人员向事故调查组伪证。

7.项目建设管理违法违规

事故调查组认为,燃气公司项目建设管理的违法行为主要体现在:

违反《建设法》第二十二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知浩源非开挖公司未具备市政公共工程承包资质和施工专业技术人员,一直允许其对本单位燃气管道非开挖工程进行施工;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未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燃气管道建设工程未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质量监督;

违反《城市燃气输配工程施工验收规范》(CJJ33-2005)12.5.第五项和第二项规定,事故燃气管道工程验收未认真组织,竣工档案欺诈,事故燃气管道实际位置与竣工图严重不一致,阀门未按设计安装,事故燃气管道与雨水管道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包括事故燃气管道在内的大部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事故调查组在指出燃气公司存在的具体问题后,也提出了具体的处理建议: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建议处以100万元罚款;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罚款150万元,罚款250万元;

建议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取消燃气特许经营权,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处罚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该处罚建议非常严厉,共罚款250万元,取消燃气特许经营权,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罚款方面,根据文号为(吉)安监罚〔2018〕Z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7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燃气公司罚款100万元,对燃气公司总经理罚款22907元.48元罚款燃气公司维修主管33034元.19元(来自天眼查平台的信息)

此外,松原市公用事业局2018年4月25日发布的《松原市公用事业局关于委托第三方管道燃气企业临时接管浩源公司的公告》提到,根据《松原市7》.4.城市燃气管道泄漏爆炸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松原市的7.根据《城市燃气管道泄漏爆炸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浩源燃气公司营业执照将被吊销,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将被取消。

我在业内看到一些文章介绍,这是中国第一个因安全事故取消特许经营权的案例。很难说是不是第一个,但后果确实很严重,值得燃气公司认真研究,警惕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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