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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燃气爆炸事故后续:为什么多家施工单位被追责?

日期:0


作者 | 王伟艺

你好,我们继续分析松原市7·4城市燃气管道泄漏爆炸事故。

今日分析施工单位的责任。

本次事故涉及的施工单位较多,一是事故工程项目承包、分包、分包,二是事故燃气管道也存在问题,涉及主体较多,情况较为复杂。

先梳理一下发生事故的工程项目。

2015年,公共局项目办公室将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分为四个标段(事故路段为三个标段的繁华路段),并通过招标承包。其中,三个标段的施工中标人为建筑安全公司(以下简称下同)。

松原市公用局于2015年7月8日与建安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6年初,建安公司将公司中标的三个标段全部分包给宏远公司(以下简称下同)进行施工,双方未签订任何合同和协议。

宏远公司于2016年5月以建安公司名义开始组织建设。

2017年4月,宏远公司继续以建安公司的名义组织繁华道路改造工程建设,从开槽开挖钢板支护改为旋喷桩基坑支护。由于宏远公司没有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旋喷桩基坑支护工程按每米60元的价格分包给广发公司,并与其签订了旋喷桩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为赶工期,广发公司又将部分旋喷桩基坑支护工程按每米50元的价格转包给高某个人,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和协议。

2017年6月24日,高聘请5名操作人员进入现场,开始旋转喷桩基坑支护工程建设。7月4日13时23分左右,高聘请的旋转喷桩机操作人员钻出中压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

综上所述,发生事故的项目是建安公司中标,然后分包给宏远公司。宏远公司将部分项目分包给广发公司,广发公司将项目分包给高某人,高某聘请的操作人员钻漏气管,造成气体泄漏和爆炸。

按上述顺序逐一介绍施工单位的问责情况。

1.中标人建安公司的责任追究

事故调查组认为,建安公司违法转包中标项目,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1.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建设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松原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段)中标后,未按合同完成全部工程建设,剩余工程分包给宏远公司。

2.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松原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段)分包给宏远公司,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统一协调管理承包商安全生产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宏远公司、广发公司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计划等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文号(吉)安监罚〔2018〕Z012号行政处罚决定,建安公司因违反法律法规转包中标项目,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负责,罚款80万元。处罚依据为《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2项;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罚款51534.90元的处罚依据是《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2项。

二、宏远公司的问责情况

事故调查组认为,宏远公司没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缺乏分包工程管理,具体体现在:

1.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建设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非法承包松原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标段)。

2.违反《建设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未严格管理分包商,未认真审查分包商提供的相关材料,在知道分包商提供虚假性能、设备数量和人员认证材料的情况下,仍将分包商的设备清单和相关材料报监理单位审批;分包商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部和相关人员,负责施工管理,违法分包部分项目的问题。

3.违反《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制定地下燃气设施保护计划,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未明确燃气管道的具体位置,导致地下燃气管道在旋转

4.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旋喷桩施工技术交底不到位,组织分包商在未经专家论证通过的情况下,组织分包商进行旋喷桩施工,《繁华路雨水管道基坑支护方案》监理机构审批,公用局项目办批准。

松原燃气爆炸事故后续:为什么多家施工单位被追责?

5.违反《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培训全省建设现场管理人员的通知》(吉建管理〔2015〕6)规定部分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未取得施工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资格证书,无证上岗。

6.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建筑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认真组织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无计划、无计划、无教学计划、无教学组织、考核、相关人员工作职责不明确,无相应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

根据文号(吉)安监罚〔2018〕Z在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建安公司因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要责任、缺乏分包工程管理、事故责任、100万元罚款、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2项罚款;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罚款39841.《安全生产法》第生产法》第92条第2项。

三、对广发公司的追究责任

事故调查组认为,广发公司没有施工能力,通过欺诈手段承包项目,严重缺乏对分包项目和临时员工的管理,非法分包部分项目。具体表现如下:

1.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现有人员不具备施工能力。

2.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提供虚假性能、设备数量、人员证明材料,骗取繁华道路改造旋喷桩工程中标。

3.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未配备在繁华路旋喷桩工程施工现场。

4.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对繁华道路旋转喷桩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

5.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建筑法》第四十六条、《建筑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建筑施工现场人员管理的通知》〔2015〕24)规定临时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未认真组织,旋喷桩机操作人员未取得《施工特种作业资质证书》,无证上岗。

6.违反《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地下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也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7.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规定,未经专家论证、监理机构批准、公共局项目办公室批准,对繁华路雨水管道基坑支护方案进行旋转喷桩施工。

8.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部分旋转喷桩工程分包给高,未签订合同或协议,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根据(吉)安监罚〔2018〕Z广发公司被罚款100万元,广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罚款112196元。

根据中国裁判文件网络发布的相关裁判文件,广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未直接缴纳罚款,吉林省应急管理部门(2018年10月16日,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整合,成立吉林省应急管理部门)处以罚款,申请强制执行。

此外,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吊销松原广发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吉建安〔2018〕45号),广发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

我们在上面梳理过,广发公司将项目分包给高某人,事故发生是因为高某雇佣的操作人员漏气管道,导致气体泄漏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将高某与广发公司相关人员共同提出处理建议,具体处理结果在后续课程中介绍。

除了事故发生的工程项目之外,燃气管线也存在问题。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事故燃气管道由中标安顺公司分包给浩源非开挖公司施工,并编制竣工资料。压力管道安装完成后,安装质量监督检查未进行,事故发生前未进行定期检查。管道的实际位置与竣工图严重不一致,阀门未按设计安装。

事故调查组认为,安顺公司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建设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将中标的浩源燃气公司地下管道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浩源非开挖公司。

浩源非开挖公司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长期从事地下燃气管道工程施工,无施工资质和施工管理人员。具体体现在:

1.违反《建设法》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自成立以来,从未取得建筑企业施工资质,从事浩源燃气公司地下燃气管道工程施工。

2.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未配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

3.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违反《建设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事故管道未按设计安装阀门。

5.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未按照实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竣工档案造假,事故管线实际位置与竣工图严重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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