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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燃气爆炸事故后续:为什么监理单位也要担责?

日期:0


作者 | 王伟艺

你好,我们继续分析松原7·4城市燃气管道泄漏爆炸事故。

详见《松原燃气爆炸事故:发生过程及事故原因》(点击链接阅读原文)一文。

今日分析监理单位的问责情况。

监理单位的问责与施工单位有关。

前面在分析施工单位问责时提到,这次事故涉及的施工单位很多。一是事故发生的工程项目存在承包、分包、分包,二是事故发生的燃气管道存在问题,涉及的主体多,情况复杂。

事故责任涉及两个监理单位,一个是事故项目的监理单位,一个是事故燃气管道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

1、事故项目监理单位卓信公司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失去管理

事故调查报告提到,事故项目卓信公司: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规定,未派专业监理工程师到施工现场履行监理职责,监理人仅行使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

施工单位按照《繁华路雨水管道基坑支护工程施工方案》4.1(3)项规定挖探坑,在未探明燃气管线埋设深度和实质线位的情况下,放任施工单位在燃气管线附近施工。

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年)、《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原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2006〕248)规定,监理工作失职,施工单位资质和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考试不认真,未发现项目承包商分包,分包商将部分项目分包个人,分包商不设置施工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员,缺乏类似工程绩效,特种作业人员无证工作。

松原燃气爆炸事故后续:为什么监理单位也要担责?

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的,允许分包商进行旋转喷桩施工。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GB/T50319-2013)5.2.11、卓信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二款规定,现场监理职责未认真履行,监理人员擅自离职,事故发生时未对旋喷桩工程进行旁站式监理。

违反卓信《安全监督原则与内容》5.5.《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和《施工安全监督方法和措施》1.3、2.4.监理制度执行不严格,安全监理台账未建立,监理日志不完整;

无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记录;

自来水管道事故未吸取旋喷桩施工钻漏教训,责令施工单位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

因此,事故调查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事故调查组建议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罚款。

卓信公司的相关人员也被追究责任,有的甚至涉及刑事责任,我们在明天的文章中分析。

二、二。事故燃气管道建设项目监理单位三全公司不履行监理职责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事故燃气管道建设项目监理单位:

违反《建设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浩源非开挖公司不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承包资质,承包浩源燃气公司地下燃气管道工程,特别是施工单位未按实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未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事故管道未按设计安装阀门,造假竣工档案,事故管道实际位置与竣工图严重不符。

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拒绝配合事故调查。

因此,事故调查组建议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分包违法行为认定调查管理办法(试行)〔2014〕118)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处理三全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

我们认为松原燃气爆炸事故是燃气行业相关单位值得研究和讨论的案例。因此,我们在过去两周继续发表相关文章进行分析,欢迎您留言或添加微信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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