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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史为鉴(三):聚乙烯燃气管道卸车物体打击事故

日期:2022-02-28 20:11:01


作者 | 易高斯

易高斯

从事安全管理和研究。

本文仅代表个人意见。

事故一

1.事故概要

2017年1月18日下午1时27分,在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的江苏海某港投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工人正在卸载PE管道时,运输车围栏柱被突然散落的管道撞折,PE管道部分滚落,将站在车旁卸载的工人朱某(男,59岁,江苏人)受伤,被送往栖霞区医院抢救。下午16时30分左右,朱某宁因抢救无效死亡。

2.直接原因

余某某在松开卡车车厢顶层吊装PE管吊带后,上层PE管道处于松动状态,当事人朱某某在没有任何保护的情况下拉吊带,压在吊带上PE管道振动后散落,会挡住车厢左侧的两根钢管,造成撞折PE管子从车上滚下来,埋在朱某某身上致死。

3.间接原因

江苏海港投资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卸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卸货前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非法站在吊装物上作业、无专人指挥等违法作业行为。

4.事故性质

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5.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1)朱某某在没有任何保护的情况下拉吊带,压在吊带上PE管道振动后滚落会挡住车厢左侧的两根钢管,导致两根钢管发生冲击PE管从车上滚下来,对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但鉴于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2)江苏海港投资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卸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卸货前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非法站在吊装物上作业、无专人指挥等违法作业行为,建议栖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江苏海港投资仓储物流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事故二

1.事故概要

以史为鉴(三):聚乙烯燃气管道卸车物体打击事故

2020年3月7日9时50分左右,云和县紧水滩镇金水坑村三望潭自然村一丰城达某物流有限公司卡车司机鲍(男,43岁,山东人)然气管道绳索时,被滚落的天然气管道砸死。

2.直接原因

(1)人的不安全行为。鲍某某安全意识薄弱。在解开天然气管道绳的过程中,他解开了从上到下的一两层管道绳,被滚动的管道击中。

(2)物体的不安全状态。卡车内天然气管道的排列顺序从上到下,第一层为弯管,第二层为两根直管,第三层中间为弯管,两侧为两根直管,呈三角形排列。第一层和第二层管道的绳索解开后,由于管道本身的重力,第一层弯管向下挤压,导致第二层两根管道的重心偏移,分别向卡车两侧滚动。

3.间接原因

(1)丰城达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完善。

(2)丰城达公司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隋某是丰城达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是悦的物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导致安全管理不到位。

(3)丰城达某公司对员工鲍某某培训不到位,导致鲍某某安全意识淡薄,没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没有告知作业场所和岗位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4)辽河公司作为卸货机构,现场管理不到位,管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操作规程,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4.事故性质认定

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5.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建议

(1)鲍某某是丰城达某公司的司机,安全意识薄弱。在解开天然气管道绳的过程中,从上到下解开一两层管道的绳索,无法避免被滚动管道击中,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承担直接责任。鉴于他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除责任。

(2)丰城达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完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鲍培训不到位,导致鲍安全意识薄弱,没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告知作业场所和岗位的危险因素、预防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对事故负责,建议云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丰城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未履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未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鲍某培训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云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辽河公司作为卸货机构,对现场管理不到位,管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操作规程,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负责。建议云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隋某某、丰城达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未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从业人员鲍某某培训不到位。建议责令丰城达某公司按照企业有关制度追究责任。

(6)辽河公司云和龙泉天然气管道工程安全总监刘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负责。建议辽河公司按照企业的有关制度和规定追究责任。

(7)辽河公司云和龙泉天然气管道工程综合单位负责人、卸货机构负责人叶某对现场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责。建议辽河公司按照企业有关制度和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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