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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稿」一起燃气泄漏抢修中因处置不当造成的爆炸事故

日期:2022-02-28 20:07:01


作者:彭知军 前燃气从业者:

(本文仅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公众号的立场)

本文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改写。

一、事故概况

2021年2月1日晚20时40分左右,H市QP区内某住宅(以下简称事故住宅)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6人受伤,其中燃气用户1人,区燃气公司1人,燃气建设公司4人。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86(GB/T 15499-1995),以上6人均为轻伤。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27万元。

二、事故发生

2021年2月1日20时40分许,H市燃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工程公司)四名维修人员在住宅室外维修燃气管道,住宅室内突然闪电爆炸,住宅两侧玻璃门窗冲击破裂,北窗附近五名维修人员受伤,室内一名居民受伤。

三、事故救援情况

燃气工程公司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10、120、119呼救。

区应急联动中心接到报告后,立即联系相关单位进行应急处置。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公安局、120人立即到场应急救援,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故现场,防止次生伤害;区燃气公司维修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气体切断和维修;区应急局、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住宅街道相关负责人到达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检查。

四、事故原因

(一)燃气工程公司

1.燃气管道应急维修标准化施工方案未严格执行。

2.现场安全管理做得不好。开挖施工时间长,泄漏点位于水泥下方,不得直接拆除。

3.未明确告知居民采取室内安全防护措施。

4.居民房内未及时发现封闭空间,存在安全隐患。

「专稿」一起燃气泄漏抢修中因处置不当造成的爆炸事故

(二)区燃气公司

未严格督促燃气工程公司实施燃气管道应急维修标准化施工方案。

五、事故性质

根据调查,这是一起安全责任事故。

六、认定和处理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燃气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建议区应急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建议区燃气公司对事故相关人员进一步调查处理,并向事故调查组报告意见。

(二)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燃气工程公司未教育和督促员工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建议区应急局依法给予燃气工程公司行政处罚。

七、分析与建议

在实践中,为了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效率指标,燃气公司将部分运营业务外包,特别是居民用户抄表、家庭安全检查、热线服务、燃气设施检查等运营业务,部分燃气公司将燃气设施的运营、维护和维修业务承包给燃气工程公司,典型现象是新旧,即燃气工程公司承担新燃气工程的施工任务,也承担燃气公司的燃气管道维护和维修业务,主要是燃气管道搬迁、更大的隐患整改、连接施工、维修等。

(1)燃气公司与燃气工程公司签订的合同主要是年度合同。除一般施工合同条款外,还应约定双方的工作界面、联系沟通、安全分工等内容。

(2)燃气公司和燃气工程公司的工作界面应以是否带气为主要区别标志。也就是说,燃气公司必须对所有涉及带气作业的作业负责,如通气管道的放散置换、作业完成后的通气置换等,特别是燃气设施控制阀的操作。

(三)燃气公司要建立健全对燃气工程公司实施燃气管道维护和抢修业务检查考核制度,从人、机、料、法、环等多维度检查考核,确保人员适岗、机具齐全、材料设备合规、制度健全、作业环境条件安全。发现重大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安全事故,应一票否决。

(四)燃气公司应当对燃气工程公司进行泄漏抢修等特殊作业和高风险作业进行现场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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