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案例」事故无人伤亡,仍有4人被追刑责

日期:2022-02-27 20:03:01


欢迎加入燃气行业问题互助群,关注微信官方账号回复加群,加管理员加入群

7月16日,宁波市应急管理局获悉,曾引起广泛关注的宁波5·6”爆燃事故调查报告已于今日公布。

据悉,2021年5月6日3时13分左右,宁波科元精化有限公司位于宁波市北仑区青石化工园区,运营三部20万吨/年乙苯-苯乙烯装置发生爆燃事故-苯乙烯设备区域严重损坏,周边企业部分建筑门窗损坏,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53.28万元。

宁波科元精化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宁波市北仑区齐家山港口路98号。陶春风,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曲斌,工厂占地面积约245.6亩,现有员工520人。企业以50万吨/年重油裂解制烯烃装置为龙头,生产催化干气、乙苯、苯乙烯、特种橡胶等化工产品。

事故发生在科元公司三部20万吨/年乙苯-苯乙烯装置的苯塔系统。4月26日,第二次催化裂解装置计划在紧急情况下停车,其下游装置(包括第三次乙苯)-苯乙烯装置)相继停止。5月2日,公司副总经理滕明才通过电话通知操作三部副部长王海更换苯塔顶蒸汽发生器。5月4日,乙苯单元苯塔停止运行。5月5日10时,设备部经理助理金红岩安排维修团队组长崔金昌等6人更换管束;19时30分左右,苯塔顶蒸发器管束更换完成,崔金昌移交给操作三部工艺总监李殿刚。李殿刚安排相关人员准备驾驶并点燃炉子;22点左右,李殿刚发现苯塔顶蒸发器管程入口法兰表面有轻微泄漏,并立即通知崔金昌紧固泄漏;23点左右,泄漏完成后,李殿刚通知内部操作人员继续加热,进入物料苯,设备运行。

5月6日3时10分49秒,乙苯单元21m层循环苯蒸发器北侧可燃气体报警器报警,30秒后13m层回流罐北侧6.5m层反烃化料进料罐东侧的可燃气体报警陆续报警。1分钟后,地面水洗塔底泵北侧可燃气体报警器报警,3时13分左右爆燃。

据统计,事故造成乙苯-苯乙烯装置严重损坏,过火面积约1045㎡;周边企业部分建筑因爆炸冲击波对墙体、门窗造成局部损坏,经评估直接经济损失约853.28万元。经调查,事故直接原因是科远公司更换苯塔顶蒸汽发生器管束后,封头法兰表面紧固不到位,部分螺栓长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开车前未进行质量检查和耐压试验,未确认安全条件,直接投入运行。苯塔顶蒸汽发生器封头管箱侧垫片密封失效,封头内高浓度苯烃液(苯含量98.91%)从法兰喷出,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当高温蒸汽管道爆燃时,备管道破裂,易燃材料泄漏燃烧。

宁波科元精化有限公司5·6”爆燃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组建议4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金元公司设备副总经理金首相。其安全生产责任履行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建议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斌,科远公司总经理助理,生产技术部经理。在知道无苯塔系统开关方案的情况下,未经安全条件确认,未停止投产的违法行为;在事故调查中,参与伪造《ER26201/ER26202管制更换停工计划。安全生产责任履行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的刑事责任。

陶欣,科远公司设备部经理。其安全生产责任履行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崔金昌,科远公司设备维修团队维修团队组长。其安全生产责任履行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建议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建议给予科远公司总经理曲斌、科远公司设备部专职安全管理员刘红军行政处罚。此外,相关企业和单位也受到行政处罚或处理。

「案例」事故无人伤亡,仍有4人被追刑责

新安法明确了三管三必须的格局,将追究更多直线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

新的《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6月10日发布,9月1日生效。新安法的发布标志着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时代的到来,安全不再仅仅是安全管理部门的事!

新的《安全生产法》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对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将第十九条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改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的划分,增加了三必须原则:管理行业必须管理安全,管理业务必须管理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必须管理安全!

如何理解三管三必须

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宋元明先生在新安法新闻发布会上有一个非常精彩的声明:我们说业务必须管理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必须管理安全,这在企业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负责人,其他副负责人根据业务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承担一定的责任。

例如,如果一个企业总部、董事长和总经理是主要负责人,那么他就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然而,仍有许多副总经理,如许多负责人力资源的副总经理,他们应该对负责领域的安全负责。在下属企业中,安全管理团队配备不到位,人员短缺。由此产生的事故副总经理应负责。例如,如果下属企业的安全投资不到位,负责财务的副总经理应承担责任。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管理业务必须管理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必须管理安全。说到生产,管理生产的副总经理不仅要注重生产,不顾安全,还要注重安全和安全。否则,事故发生后,管理生产的人应负责,这是三管三必须的核心本质。

违法行为将追究更多直线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时代已经到来。随着新安法的生效,它将与刑法有效结合。非法安全生产将首先对直线管理人员负责,这也是三管三的核心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自执行刑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严重违法行为,明知存在重大隐患,不排除或者组织他人违法冒险的,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他人一般为业务、生产、经营、工程等直线管理人员,如:负责领导、部门经理、车间主任、组长等,随着法律的出台,进一步明确刑事责任主体,将对直线管理人员的安全违法行为发挥重要作用。

资料来源课网云课堂

如果这篇文章对你有帮助,请点击右下角观看。非常感谢。!


首页  电话  顶部
栏目导航
cache
Processed in 0.007518 Seco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