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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规划|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加氢站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日期:2022-02-25 09:08:01


地方规划|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加氢站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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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加氢站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21〕8.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苏州加氢站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现发给您。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2021年8月9日,苏州市人民政府

地方规划|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加氢站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苏州加氢站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加氢站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促进氢能产业健康安全可持续发展。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加氢站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第三条加氢站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第四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加氢站的安全监督管理和事故调查处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汽车加氢站的工程建设管理和消防检查。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高压氢气站、水路运输主管部门、高压氢气站、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具体许可证。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加氢站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第五条加氢站的设计、施工和安全管理应当遵守加氢站的技术规范(GB50516)《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定》(GB4962)《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和其他国家有关标准或规范。第六条加氢站经营单位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移动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证》,方可从事充装活动。依法需要申请其他行政许可证的,应当在取得有关行政许可证后从事经营活动。第七条加氢站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安全生产投资保障制度;(2)宣传教育培训制度;(3)隐患调查管理制度;(4)应急管理制度;(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八条加氢站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九条加氢站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职责,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制止和纠正违法指挥、强制冒险经营、违反经营规程的行为。第十条加氢站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加氢站经营单位的特种经营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经营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上岗。加氢站经营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以从事加氢站经营资格。第十一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的安全管理信息应的记录、检查、检查、检查和管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三条氢气设备、管道、容器在投入使用前、维护前或者长期停用后,应当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惰性气体进行更换和吹扫,并按照《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对氢含量或氧含量进行取样分析(GB4962)相关要求。第十四条进入氢气相关场所的人员应当穿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鞋,严禁火灾;操作时使用无火花的工具;氢气设备运行时,禁止敲击、压力维护和紧固。火灾等特殊作业应当遵守《化工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相关要求。第十五条加氢站经营单位应当组织管理、技术、岗位操作等有关人员,全面、系统地识别生产过程、设备设施、工作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中存在的安全风险。识别的安全风险,应当根据安全风险的特点,从组织、技术、管理、应急等方面逐项制定控制措施,并按照不同的安全风险等级进行分级控制。加氢站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调查处理制度,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员工有权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停止作业或疏散作业场所。第十六条加氢站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并进行记录;定期检查和维护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并进行记录。加氢站经营单位投入使用后,应当每六个月检测一次防雷装置。第十七条加氢站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计划,定期组织演练,每六个月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计划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第十八条加氢站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向事故现场相关人员报告,并按照当地有关规定进行现场处置。不得隐瞒、谎报、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破坏有关证据。第十九条住房、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交通、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规定的,依照职责处理。第二十条本规定的下列语言的含义:(1)氢: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和《危险品名单》,是一种易燃气体(GB12268)氢是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品。(二)加氢站:为氢能汽车、氢内燃机汽车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的储氢瓶填充氢气燃料的专用场所。(三)氢气长管拖车:汽车拖车上设置多个高压氢气压力容器或气瓶,用于运输高压氢气,并配备相应的连接管道、阀门、安全装置等。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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