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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违规设计变更致3死6伤,设计人员被判刑

日期:2022-02-25 09:06:01


作者 | 易高斯

易高斯

从事安全管理和研究。

本文仅代表个人意见。

一、事故简介

2014年10月7日,内蒙古某化工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正在建设的回用水厂二楼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6人受伤,其中2人受重伤,部分回用水厂及厂房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743.6万元。

二、事发过程

2009年4月30日,成达公司承包了化工公司6万吨/年1,4-丁二醇(以下简称BDO)设备及配套公共工程及辅助设施的工程设计项目,包括设计和施工。化工公司BDO回用水处理装置按环评批准要求设计建造。

2012年9月,成达公司购买了奥和升公司回用水装置的成套包,并签署了相关协议。随后,奥和升公司向成达公司提交了工艺流程图、管道仪表流程图、管道平面布置图等工艺设计文件。

为落实环评审批要求,消除反渗透浓废水超标排放风险,成达公司于2013年2月将项目回用水装置和公共辅助设施给排水地下管网设计交给张。

成达公司给排水专业负责人组织设计、审核审核人员张、金、茅、谷会议决定改变溢流管流向设计,成套技术设备工艺包6水处理池6溢流管从雨水系统到地下污水管,但未充分考虑原工艺流程图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

回用水厂共有9条管道与外界连接,分别有接入管道:脱盐水站浓水管和循环水排污管1条;出水管道:1根给循环水补水,6根溢流管收集后连接全厂污水总管。

2014年4月,化工公司生活区投入使用,生活污水开始排入污水总管。6月,化工公司组织编制试生产计划,成达公司等单位参与合作。

7月,化工公司地下污水管网上的水封井无法购买PE三通未完成施工,后填埋,无水封作用。

9月15日,投料试生产后,BDO设备取样排放、实验室分析残留液体、设备和工艺排放均通过污水总管进入污水处理厂。地下污水总管中的甲烷、氢等可燃气体可通过未完成的密封井,通过6根溢流管串入回用水厂并聚集。

10月7日19时许,回用水厂积聚的可燃气体在点火源爆炸。

一个违规设计变更致3死6伤,设计人员被判刑

三、事故原因

由于烟囱效应,地下污水总管中的可燃气体甲烷和氢气通过六根溢流管串联到正在建设的回用水厂。甲烷、氢气等气体密度小于空气,易于高空积聚,回用水车间二楼排气扇未投入使用,窗户已关闭,在相对封闭的车间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长期积累,达到爆炸极限。当值班操作人员冯打开二楼照明开关时,开关点火引起气体空间爆炸。

四、当地检察院意见

当地检察院指控成达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后果特别严重。

张作为一名设计师,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重大安全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张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张如实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院对被告张在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内受到处罚,并处罚金。

五、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水平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一审判决:

张犯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三年监禁,缓刑三年,罚款10万元。

六、法律风险提示

(1)设计人员应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刑法》等与自身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提高安全责任意识。

(2)设计人员应掌握危险源识别和风险评估的规定和方法,识别和评估负责任的设计内容及其相关工艺设备,并将控制措施写入设计文件。

(3)当需要更改时,设计人员应综合分析和评估工艺流程,考虑溢流管进入污水管等不利因素的耦合,污水管水封故障,甲烷、氢通过溢流管串入回用水厂。

(四)验收时,设计人员应对危险环节、设备、工艺等进行逐一核实。

(5)设计师应收集与专业相关的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吸取设计错误、不当等教训,并特别注意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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