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2-25 09:06:01
学习新《安全生产法》的重点是什么?
答:2021年7月下旬,国务院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派出8个工作组,对矿山、消防、危险化学品、工贸、燃气等重点行业进行公开、秘密调查,在燃气行业检查中发现诸多问题,重点处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等问题。2021年9月1日,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明确提出了加强企业主要责任、安全生产责任等规定。那么,燃气企业在学习新的《安全生产法》时应该关注什么呢?为方便燃气企业充分掌握《安全生产法》的规定,选择以下关键陈述和关键词供参考。
1.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安全生产工作。(第三条)
2.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三条)
3.坚持安全第一、预防第一、综合治理的方针。(第三条)
4. 管道业务必须安全,管道生产经营必须安全。(第三条)
5.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
6.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第四条)
7.安全风险分级控制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双重预防机制。(第四条)
8.平台经济。
9.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五条)
10. 其他负责人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五条)
11. 工会依法监督安全生产。(第七条)
12.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第十一条)
13.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服务的,本单位仍对确保安全生产负责。(第十五条)
14.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十六条)
15.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条)
16. 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第二十二条)
17.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第二十三条)
18. 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四条)
19. 生产经营单位可设立专职安全生产负责人,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二十五条)
20.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第二十六条)
21. 危险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通知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第二十六条)
22. 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应当有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第二十七条)
23. 未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员工不得上岗。(第二十八条)
2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第二十八条)
25.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危险因素较大的生产经营场所及相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五条)
26. 应记录维护、维护和检测,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第三十六条)
27.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第三十六条)
28.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确保其正常使用。(第三十六条)
29.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三十八条)
30.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第四十条)
3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控制制度。(第四十一条)
3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四十一条)
33.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及时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四十一条)
3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将危险因素、预防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告知从业人员。(第四十四条)
35. 生产经营单位要注意员工的身心状况和行为习惯。(第四十四条)
36.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四十五条)
37. 检查处理应如实记录在案。(第四十六条)
38.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生产培训的资金。(第四十七条)
39.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四十九条)
40.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国家规定的高风险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五十一条)
41.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员工达成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员工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的责任。(第五十二条)
42.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对有关人员进行救治。(第五十六条)
43. 工会有权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有关人员追究责任。(第六十条)
4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计划。(第八十一条)
45. 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小的,不得设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第八十二条)
46. 危险品是指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物品。(第一百一十七条)
47.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品,危险品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数量的单位(包括场所和设施)。(第一百一十七条)
(重要提示:以上是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节选),燃气企业相关从业人员和法律责任的规定另行总结。以上节选的关键词和关键词仅为原文的一部分。如有异议,请参考原文)
相关链接: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了这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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