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新闻资讯 > .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学习新《安全生产法》的重点是什么?
新闻资讯


.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学习新《安全生产法》的重点是什么?

日期:2022-02-25 09:05:01


学习新《安全生产法》的重点是什么?

答:2021年7月下旬,国务院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派出8个工作组,对矿山、消防、危险化学品、工贸、燃气等重点行业进行公开、秘密调查,在燃气行业检查中发现诸多问题,重点处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等问题。2021年9月1日,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明确提出严格防止责任推广造成的监管盲点。那么,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在学习新的《安全生产法》时应该关注什么呢?为方便全面掌握《安全生产法》的规定,选择以下关键陈述和关键词供参考。

1.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安全生产工作。(第三条)

2.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三条)

3.坚持安全第一、预防第一、综合治理的方针。(第三条)

4.管理行业必须管理安全。(第三条)

5.加强和落实政府监管责任。(第三条)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有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十条)

7.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第十三条)

8.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

9.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包括批准、批准、许可、注册、认证、许可证颁发等)或者验收;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第六十三条)

10.未经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立即取缔或者接到报告,并依法处理。(第六十三条)

11.负责行政审批的单位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第六十三条)

12.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设备或者其他产品。(第六十四条)

13.其他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第六十五条)

14.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场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第六十五条)

15.重大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不能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停生产或者使用有关设施设备。(第六十五条)

16.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后,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第六十五条)

17.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六十五条)

1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得拒绝、阻挠。(第六十六条)

19.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明。(第六十七条)

.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学习新《安全生产法》的重点是什么?

20.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书面记录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第六十八条)

21.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第六十八条)

22.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实施联合检查。(第六十九条)

23.生产经营单位拒绝执行,有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风险,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第七十条)

24.监督机关依照《监督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进行监督。(第七十一条)

25.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报告制度,公开报告电话、邮箱、电子邮件地址等在线报告平台,接受安全生产报告。(第七十三条)

26.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第七十四条)

2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奖励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报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第七十六条)

28.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第七十八条)

2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收集、共享、应用和披露。(第七十八条)

30.国务院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信息共享,通过在线安全信息收集、安全监督和监控预警,提高准确、智能的监督水平。(第七十九条)

31.接到事故报告后,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第八十四条)

32.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得隐瞒、谎报、迟报事故。(第八十四条)

33.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计划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第八十五条)

34.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八十六条)

35.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准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公众公开评估结果。(第八十六条)

36.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

(重要提示:以上是涉及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节选);以上节选的关键词和关键词只是原文的一部分。如有异议,请参考原文)

相关链接: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了这些责任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代表本微信官方账号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本微信官方账号删除)


首页  电话  顶部
栏目导航
cache
Processed in 0.006069 Seco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