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新闻资讯 > 应急管理部燃气典型案例之无锡燃气爆炸事故出租方责任分析
新闻资讯


应急管理部燃气典型案例之无锡燃气爆炸事故出租方责任分析

日期:2022-02-22 10:51:01


作者|王伟艺

2021年10月2日,应急管理部在其官网上公布了一批典型的燃气生产安全事故案例,以督促深入吸取事故教训,推动压实安全责任。

第三个案例是江苏省无锡市鹅湖镇双乐小吃店10·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较大。

2019年10月13日,无锡市锡山区鹅湖双乐小吃店发生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造成9人死亡,10人受伤,部分房屋倒塌,直接经济损失约1867万元。

2020年1月23日,无锡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双乐小吃店》·液化石油气爆炸大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介绍了事故调查。

应急管理部认为,事故的主要教训包括:

首先,小吃店使用虚假证明,将住宅作为餐饮场所进行经营活动。气瓶间未设置在单层专用房间和民用住宅房间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地方储存和使用燃气;

二是燃气经营单位未对送气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用户未停止供气;

三是燃气燃具经营单位无资质非法安装;

四是地方有关部门对餐饮业燃气安全漏管失管。

我们在前面的文章中分析了这些教训(详见文章末尾以前的文章链接)。然而,主要教训中还存在一个隐藏问题:出租人是否应承担使用虚假证明将房屋作为餐饮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责任?

事故调查报告没有提到这个问题。我们结合三个判决案件进行分析,分享些司法实践的观点。有需要的朋友可以根据案件编号(文章末尾)在中国判决文件网络上查看具体信息。

广东惠州首例。

2016年4月8日6时10分左右,惠州某餐厅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5平方米,造成9人受伤。

《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部分距餐厅杂物间南墙约70CM液化石油气瓶气相角阀处,由于液化石油气泄漏,杂物间炖制品燃气炉明火燃烧,导致火灾。

治疗后,几名伤者向餐厅和业主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餐厅承担70%的责任,业主承担30%的责任。

在公开的七项二审判决中,业主分别承担8102元和6050元的30%责任.44元、4470.51元、10874.59元、2827.44元、105922.72元、7140.38元,共计145388.08元。

法院认为业主需要承担责任的原因是:

业主将所有整栋建筑用于租赁经营,其租赁经营活动应履行安全义务,但没有足够的消防设备,也没有相应的火灾安全指导,在火灾中,屋顶消防通道和消防门仍有紧栓,伤者损失也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第二起案件来自江苏南京。

2016年6月23日凌晨3时许,南京某餐厅发生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损坏附近店铺等相关房屋,22人轻伤,部分停放路边车辆损坏。

应急管理部燃气典型案例之无锡燃气爆炸事故出租方责任分析

2017年1月13日,南京市认定事故是由于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的,一起油烟机清洗作业人员非法经营,餐厅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抽油烟机清洗操作人员操作时打开的炉阀熄火后未紧密关闭。操作完成后,所有液化石油气瓶的阀门和汇流器上的阀门未关闭,导致其中一个液化石油气瓶的阀门和汇流器上的阀门打开。剩余的液化石油气沿管道通过炉子泄漏到后厨房,逐渐挥发扩散后达到爆炸极限。冰箱或热水器继电器运动时产生的电火花引起闪电爆炸。

一家小吃店在事故中受损,因此起诉餐厅经营者、油烟机清洁经营者、清洁服务中心、燃气公司和业主,法院裁定餐厅经营者(包括合伙人)承担50%的责任,清洁方(清洁人员和公司连带责任)承担30%的责任,燃气公司承担10%的责任,业主承担10%的责任。

根据判决,业主承担10%的责任,赔偿金额为78955元。

其中,法院判定业主承担责任的原因是:当涉案房屋出租给餐厅时,厨房地板下挖了近90栋cm,因此,厨房储气室存在通风不良的安全风险,房屋所有人存在过错,与爆炸事故有间接因果关系,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起案件来自上海。

2015年11月10日18时50分左右,上海一家餐厅发生爆炸,导致在内就餐的顾客张等多人受伤。治疗后,由于各方无法就赔偿达成协议,客户张起诉法院。

在本案中,供气双方(餐厅和瓶装气企业)承担80%的赔偿责任,因为爆炸是由于餐厅更换液化气瓶时液化气泄漏引起的。

主要原因如下:

餐厅经营者未办理任何相关许可证,非法经营,非法更换液化气瓶,直接导致爆炸事故。

燃气公司作为液化气瓶的卖公司在提供液化气瓶时,一方面没有审查其用气条件,另一方面也没有按照规定由送气人员更换或安装气瓶,而是将装满的气瓶放在餐厅,让用户随意使用,这也是造成爆炸事故成本的重要因素。

房屋转租人承担10%的赔偿责任,因为在租赁、转租和实际使用过程中,房屋与原仓储用途不符。

法院认为,房屋转租人在转租过程中改变房屋使用,未履行必要的安全通知和预防义务,对事故和损害后果有一定过错,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房屋的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也承担了10%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房屋所有人应当相应管理其名下房屋的租赁和实际使用情况。本案违反房屋使用,未对承租人合同义务的实际履行进行相应监督。

在日常检查中,房屋管理人员发现餐饮经营、燃气设备使用违反合同约定后,未履行管理义务,采取安全措施,但放任存在安全风险,存在一定的过错。

法院认定的赔偿金额为4520元,金额相对较小,未检索本案二审判决(可能无上诉)。

从以上三个案例可以看出,法院认定的关键在于业主和物业单位是否负责。

法院认定是否存在过错的主要因素是事故原因和因果关系。此外,还考虑业主提供的房屋是否具备安全用气条件、是否履行安全义务、是否履行租赁合同监管义务、物业单位是否履行管理义务等,具体需要结合案件分析。

注:第一个案例是一系列案件,有7份二审判决文件,案号为粤13民终1328号(2018)粤13民终1691号-1696号。第二个案例号是苏0106民初2592号(2018)。第三个案例号是沪02民终11406号


首页  电话  顶部
栏目导航
cache
Processed in 0.006169 Seco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