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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燃气典型案例之北京顺义燃气爆炸基本情况

日期:2022-02-21 08:03:01


作者|王伟艺

2021年10月2日,应急管理部在其官网上公布了一批典型的燃气生产安全事故案例,以督促深入吸取事故教训,推动压实安全责任。

第四例是北京市顺义区12·3”燃气爆炸较大事故。

应急管理部总结了事故的基本情况。

事故信息:

2019年12月3日2时43分左右,北京京日东食品有限公司一期生产车间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10人受伤。

发生原因:

生产车间燃气管道主阀法兰垫片为甲基乙烯基硅橡胶材料,由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混合气体长期腐蚀,发育小裂缝,逐渐生长,局部损坏,在管道内部压力下形成泄漏,泄漏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电火花等点火源爆炸。

主要教训:

一是未按标准设置安全设施,部分管道、阀门等燃气设施封闭在通风不良的地方,未按国家标准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二是燃气企业未定期对用户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长期非法供应掺二甲醚的不合格液化石油气;

三是地方有关部门查处燃气企业长期供应掺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等违法行为。

责任追究:

北京京日东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部部长、生活部副部长等4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板桥液化气站法定代表人等3人因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8名国家工作人员受到政府处罚。北京京日东大食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分别处以62万元和263922.4元罚款,事故涉及企业板桥液化气站被处以60万元罚款。

除上述情况外,还有一些值得注意的情况: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披露的信息,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前往河北省三河市查获板桥液化气站转移的196个液化石油气瓶;板桥液化气站西侧锁定的非自有气瓶 973个。

调查发现,上述 1171个气瓶中有40个达到报废期,243个超过检验期;从中提取 36个进行气质检测,其中30个气质不合格,二甲醚含量最高达 89.52%。此外,板桥液化气站多次使用非营运轻型封闭卡车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

有三种违规行为值得注意:

一是未向其他燃气用户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持续、稳定、安全的燃气供应。违反燃气行业法律法规的,一般由燃气主管部门查处;

二是嫌充装非自有产权和未建档登记等 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违法违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反燃气行业的法律法规,也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关于特种设备的违规行为一般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三是未经许可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一般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调查处罚。

此外,事故调查报告提到,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的作用,修订《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准入退出机制。

对此,我们可以结合《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来看。

2020年9月25日,《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应急管理部燃气典型案例之北京顺义燃气爆炸基本情况

本次修订涉及许多液化石油气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一些规定显著加强了瓶装气领域的监管,这可能与事故和以往事故的教训有关。

例如,第十五条的规定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

为保障公共安全,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燃气发展和燃气管网建设,制定瓶装液化石油气替代措施,划定禁止和限制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的规定也涉及市场准入:

本市特许经营管道天然气经营和瓶装液化石油气源供应。

实施燃气特许经营的,特许经营者或者按照特许经营协议成立的项目公司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城市管理部门在办理燃气经营许可手续时,对于特许经营协议签订时已审定的内容,不再作重复审查,对其他内容的审查结果不应当导致特许经营协议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中国很少有规定直接明确瓶装液化石油气源供应的特许经营,这可能是北京的突破。

第二十四条还规定了实名制:

本市实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采购制度。燃气供应商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时,应如实记录用户的基本信息、用户持有的气瓶数量、定期检查周期和报废期。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在用户持有的气瓶定期检周期和报废期届满前30天内通知用户;用户应在期限届满前将气瓶送至燃气供应企业。

第二十五条修订了配送的有关规定,部分内容可能与事故教训有关:

非居民用户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燃气供应企业负责直接的直接配送和安装,并对其燃气场所、燃气设施和燃气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如果居民用户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可以自行运输或由燃气供应商直接配送;如果选择直接配送方式,燃气供应商应对居民用户的燃气场所、燃气设施和燃气设备进行安全检查。逐步促进居民用户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直接配送。

委托专业运输单位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加强对配送人员和车辆的管理,明确燃气供应企业和专业运输单位的相应安全责任。

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燃气道路运输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也可能与事故教训有关:

燃气供应企业销售瓶装燃气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用户提供的气瓶、气质、气量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

(2)负责气瓶的维护,按照规定涂抹气瓶颜色标志,并按照国家和城市的有关规定定期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三)只能在自有产权和供气合同范围内充存的气瓶,经检验合格,不超过报废期限;

(四)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如实记录气瓶的进出时间;

(五)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的,应当从取得特许经营权的气源供应企业购买气源;

(6)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来自气体发展规划确定的服务区域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

燃气供应商销售瓶装燃气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逐步建立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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