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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燃气典型案例之北京顺义燃气爆炸用气单位主体责任分析

日期:2022-02-21 08:02:01


作者|王伟艺

2021年10月2日,应急管理部在其官网上公布了一批典型的燃气生产安全事故案例,以督促深入吸取事故教训,推动压实安全责任。

第四例是北京市顺义区12·三、燃气爆炸事故较大。

应急管理部总结了用气单位、供气单位和监管单位事故的三个主要教训。

今天,我们首先分析了应急管理部门总结的第一个主要教训,即未按标准设置安全设施,部分管道、阀门等气体设施关闭在通风不良的地方,未按国家标准设置通风、气体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这是单位燃气用户的问题和教训。

燃气安全问题是燃气行业面临的最严重的问题。

燃气场所一般由用户控制,燃气企业不一定方便检查和掌握情况。检查也会面临很多问题,如用户的燃气设备是否检查,如果发现隐患是否整改,是否停止?如果是瓶装气体,如果你不提供,用户也可能会找到其他供应商,该怎么办?这些问题都是燃气行业面临的挑战。

从事故调查报告来看,事故用气单位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也很常见。结合相关规定,简要分析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具体问题:

1.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在一期生产车间自行安装燃气设施;

根据《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这一问题。

燃气用户及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室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2.新建冷藏库时,部分管道、阀门等燃气设施关闭在通风不良的地方,未按国家标准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新建冷藏库时,部分管道、阀门等燃气设施封闭在通风不良的地方,违反《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新建、扩建、改造建设项目不得影响燃气设施的安全。

此外,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未按国家标准设置中提到的国家标准主要是《城市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

应急管理部燃气典型案例之北京顺义燃气爆炸用气单位主体责任分析

根据《城市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6.4.4.地下室、半地下室、通风不良场所敷设燃气管道时,应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3.未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未对操作人员进行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根据《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出了这一问题:

燃气用户应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确淘汰或使用年限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和连接管,并按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基本参照《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第二款。

4.一期生产车间燃气管道主阀等燃气设施未进行日常维护;

这一问题的提出主要基于原《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本条例于2020年9月25日修订,本事故适用旧规定):

燃气用户应当在有安全使用条件的地方正确使用燃气、燃气设施和燃气设备。燃气用户应对室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设备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燃气设备异常、漏气、意外停气时,应关闭阀门,打开窗户通风止现场使用明火、开关电器、电话,并及时向燃气供应商报告维修。

5.一期生产车间燃气设施未进行风险评估。

根据《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出了这一问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识别作业场所、工艺、设备、岗位的危害,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水平,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按照国家、市有关规定进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调查处理;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现场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和疏散人员。

小型、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火灾、用电、用气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至少调查处理。

综上所述,事故调查组认为用户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2020年9月28日,北京市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以62万元罚款。

此外,由于用户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没有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没有及时消除安全事故的隐患,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20年9月28日,北京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罚款263922元.行政处罚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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