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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燃气典型案例北京顺义燃气爆炸之重大责任事故罪分析

日期:2022-02-21 08:02:01


作者|王伟艺

2021年10月2日,应急管理部在其官网上公布了一批典型的燃气生产安全事故案例,以督促深入吸取事故教训,推动压实安全责任。

第四例是北京市顺义区12·三、燃气爆炸事故较大。

在最后一篇文章中,我们介绍了食品公司总经理助理离职后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今天,我们介绍了食品公司其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另外三名食品公司人员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判决文件在中国判决文件网站上公布。

判决文件信息显示:

被告曾于2016年担任生产部部长、开发部技术总监,自2019年4月15日起全面负责生产部管理。被告马于2019年担任生活部副部长,负责生活部管理,生活部负责公司的消防安全和公共安全。被告郭于2017年1月1日担任生产部部长助理,2019年11月担任生产部B班长,负责B班级生产工作。

2019年,食品公司成立安全委员会,制定公司章程,确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工厂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其中马为工厂安全领导。

章程规定,各部门安全生产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职责包括管理和实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检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调查生产安全风险,具体负责消防安全、生产安全、设备安全等。

团队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团队负责人包括团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团队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及时解决问题,检查各种设备和工作环境,及时解决隐患,采取临时保护措施,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安全风险,事故发生时,现场人员保持冷静,保持高度责任感,采取必要措施,积极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等。

三名被告均未严格执行上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019年12月2日22时许,郭某某带领B工作时,炒粉车间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液化气,液化气管道从储存液化气罐的房间穿过冷藏库进入炒粉车间。

12月3日凌晨,液化气罐阀门打开,油炸粉车间工作人员发现液化气表压力低,在冷藏库附近工作的糕点车间工作人员报告气味。

郭某了解情况后,先后到炒粉车间和糕点车间检查,询问维修人员如何解决问题。他没有及时报告,也没有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生产车间爆炸后,四人死亡,多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400多万元。

经北京市人民政府调查,事故为气体爆炸事故。爆炸中心位于冷藏区。爆炸气体为液化石油气。气体设施安全管理、检查维护不到位是事故原因之一。曾、马、郭等人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事故发生后,郭在现场组织了救援。得知情况后,曾和马赶到事故现场。2019年12月3日,三人被警方从食品公司传唤。食品公司赔偿了四名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死者家属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表示理解。

应急管理部燃气典型案例北京顺义燃气爆炸之重大责任事故罪分析

法院认为:

首先,食品公司安全委员会章程、工作标准书等证明和证人证明:

曾作为生产部负责人,是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责人,负责管理和实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生产安全和设备安全。

除生活部副部长负责公司消防安全外,马还是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工厂级安全负责人,负责组织公司安全生产。

郭作为生产部部长助理,B班主任是班组安全生产负责人B班级安全生产和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及时解决问题。

因此,三名被告人均负责组织、指挥和管理生产。

其次,三名被告在生产中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

首先,证据证明曾未有效开展燃气设施维护工作,导致生产车间燃气管道长期未有效维护,未严格组织燃气设施检查,未及时有效调查燃气设施事故隐患,未有效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第二,证据证实,马作为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厂级安全负责人、生活部负责人,未组织生产车间燃气管道检查,未有效实施燃气设施检查管理制度,未及时发现燃气设施事故隐患,未组织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未组织制定燃气应急预案和措施。

第三,案件证据证明,郭某某是生产部部长助理B班长在事故发生当天未对生产车间的燃气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燃气泄漏后未及时报告,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最后,三名被告的行为与事故有因果关系,并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属于多种原因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虽然三名被告的行为是间接原因,但他们都对事故承担直接责任。

三名被告作为对生产负有组织、指挥、管理责任的人员,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对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检查和维护不到位,未及时发现隐患并有效处理,未有效开展燃气安全培训,对事故发生起决定性、关键作用,应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被告曾、马、郭违反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造成四人死亡,多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400多万元,主要责任,情况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予以处罚。

被告郭某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和参与事故抢救,并酌情对被告郭某从轻处罚。鉴于死者家属对相关责任人员的理解,三名被告从轻处罚。

因此,判决:被告曾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三年零六个月监禁;被告马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三年零六个月监禁;被告郭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三年监禁。

曾某某、马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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