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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二甲醚与液化石油气掺混销售,液化气站3人获刑

日期:2022-02-20 07:59:01


作者|王伟艺

2021年10月2日,应急管理部在其官网上公布了一批典型的燃气生产安全事故案例,以督促深入吸取事故教训,推动压实安全责任。

第四例是北京市顺义区12·3”燃气爆炸较大事故。

在前两篇文章中,我们介绍了四名食品公司人员因重大责任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判决文件在官方网站上公布。

不仅食品公司(用气单位)相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燃气供应单位(液化气站)相关人员也被追究刑事责任。

将二甲醚与液化石油气混合销售,液化气站3人被判刑,相关判决文件也在中国判决文件网上公布。判决文件信息显示:

他是液化气站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者。

自2019年初以来,何某1多次未经许可购买二甲醚,并与液化石油气非法销售。

何2负责液化石油气的充装及与充装有关的管理,根据客户要求的气体类型和数量,将二甲醚和液化石油气充入气瓶销售。

2018年12月吴某某通过何某1借用液化气站的资质与食品公司签订2019年液化石油气供货合同,提供质量合格液化石油气。

之后,何某2根据吴某要求的类型和数量,将二甲醚和液化石油气充入气瓶,吴某将其出售给食品公司的生产车间和食堂。

2019年12月3日,食品公司生产车间因燃气泄漏爆炸起火,造成4名员工死亡,多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400多万元。

将二甲醚与液化石油气掺混销售,液化气站3人获刑

经检验,液化石油气爆炸不合格,二甲醚不合格。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事故现场燃气管道主阀垫片不耐液化石油气腐蚀,添加二甲醚会加速腐蚀过程。

事故是由于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混合气体长期腐蚀,垫片物理机械性能下降,发育小裂缝,逐渐生长,局部损坏;在管道内部压力下,垫片撕裂形成泄漏出口,泄漏气体和空气混合,在冷藏室内外空间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电火花等点火源爆炸,点燃现场可燃物,导致事故。

法院认为,1、2、吴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作为液化气站的直接负责人,作为液化气站的其他直接负责人,三名被告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应当依法处罚。

法院对未采纳的辩护意见进行了分析,其中从犯的认定、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值得关注。

关于何某1的辩护人提到,何某1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不大,是从犯。吴某的辩护人提到,吴某没有直接购买,并在液化石油气中加入二甲醚,在本案中作用不大:

法院认为:1作为液化气站经营者,非法购买二甲醚,指示员工2加入液化石油气罐销售,吴借用液化气站资质向食品公司提供液化石油气,让2根据液化石油气的在液化石油气中加入二甲醚,1、吴在犯罪中发挥主要关键作用,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何某某辩护人提到的食品公司爆炸事故主要是食品公司自身管理造成的。吴某辩护人提到,吴某某销售二甲醚液化石油气是事故间接原因的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事故调查报告证明,事故直接原因是食品公司生产车间燃气管道主阀法兰垫片长期腐蚀管道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混合气体损坏,导致气体泄漏和爆炸,1、吴生产、销售二甲醚液化石油气和食品公司员工违反安全管理规定,1、吴向食品公司提供二甲醚液化石油气不是事故的间接原因,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案法院判决如下:

一、何某1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吴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三、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四、公安机关扣押的液化石油气罐四个,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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