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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燃气有限公司被罚2万,只因未落实《新安法》这一规定

日期:2022-01-25 12:00:01


半岛都市报报道,近日,信用山东行政处罚信息披露,兰综执行处字〔2021〕YS-051号显示,临沂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因相关安全违规问题,被临沂市兰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以罚款20000元。



据悉,2021年4月18日市安委会办公室2021年度第一季度安全生产执法评估中,临沂中裕燃气有限公司未提供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及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2022年1月5日,临沂市兰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临沂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处以2万元罚款。


根据信用山东显示,早在2020年10月28日,临沂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兰山压缩天然气分公司在该气站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未按规定设置隔离等保护装置,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临沂市兰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根据企查查官网显示,临沂中裕燃气有限公司股东信息中,中裕燃气控股有限公司占股51%,临沂城投富海天然气有限公司占股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该负责人强调,生产经营单位招录了新员工,不仅要做到培训合格再上岗,还要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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