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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经营资质,违法储存销售液化气获刑

日期:2023-03-24 10:32:57


  燃气安全关系千家万户,惩治危险作业犯罪坚持“零容忍”。近日,由宜章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某平危险作业案一审判决生效,被告人黄某平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燃气设计


  被告人黄某平系宜章县浆水乡人,他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擅自购买的液化气储存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自家民房内并予以销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收到相关部门下发的限期改正通知书和停止营业通知书后,黄某平拒不执行整改措施和停止营业,仍继续储存经营液化气至今。


  经审查,被告人黄某平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经依法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的经营、存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



  据了解,为持续推进最高检“八号检察建议”落实,宜章县检察院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燃气领域行政违法行为专项监督,调取相关案件38件,制发检察建议12份,被监督单位全部采纳并整改到位,取得良好成效。该院坚持以“我管”促“都管”的司法理念,依法能动履职切实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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