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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未正常使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一餐饮店被处罚!

日期:2023-03-20 14:44:46


  本期《以案释法》将为大家详细解说一起关于餐饮场所未正常使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案件,让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燃气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


燃气设计


  案情摘要


  2023年1月,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宜兴市新街街道沿街餐饮商铺开展燃气安全检查,发现龙池路某餐馆厨房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处于关闭状态,未通电正常使用。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处罚结果


  经调查,执法人员认定该餐馆存在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设备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对该餐馆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在对餐饮单位燃气安全检查中,发现不少餐饮经营单位安全意识淡薄,法律观念不强。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关闭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导致泄漏报警装置不工作,给安全生产埋下隐患。


  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是餐饮行业一道安全保障屏障,也是保障燃气安全的重要有效手段之一。当燃气发生泄漏时,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可检测到泄漏的燃气,报警联动装置可以及时关闭燃气切断气源,防止燃气泄漏、扩散酿成事故,最大程度地保障餐饮等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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