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新闻资讯 > 燃气工程违规操作,燃气公司赔偿385万元!4人构成重大事故罪!
新闻资讯


燃气工程违规操作,燃气公司赔偿385万元!4人构成重大事故罪!

日期:2023-01-06 15:49:29


 

 燃气设计


        编者按:日前,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发布了一批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和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涉及燃气管道工程安装。


  本起案例中,直接施工人员违章作业,对于未验收管道、切断以及改道工程,未采取有效的隔断措施;燃气工作人员作为燃气公司指派的现场监管人员,未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发现隐患并进行整改;燃气工作人员错开阀门导致燃气泄漏


  上述人员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被法院依法认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并分别判处一年十个月与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因天然气爆炸导致的人身伤亡以及巨大财产损失,燃气公司最终也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共计385.9万元。


  本案例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燃气安全问题始终不容忽视。燃气安全的源头在工程端,新建燃气工程需要从开始就严格遵从施工技术标准与规范。对于燃气公司而言,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做好后期维护检查工作,消除事故风险。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发布


  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和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安全生产事关企业健康发展、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和谐稳定。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强调“推进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监管”。作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全省检察机关和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推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的安全生产溯源治理“八号检察建议”落实落细,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月28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和广东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发布发生在我省的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和公益诉讼典型案例10件。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7件是刑事犯罪案例,3件是公益诉讼案例,涉及交通安全、高处作业、建设施工、矿山、渔业船舶、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本次发布典型案例,进行以案释法,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从业者安全生产主体意识,推动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积极履职,着力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案例二:李某某、买某某等4人重大责任事故案


  【关键词】


  重大责任事故罪燃气管道安装工程现场监管


  【基本案情】


  

       某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将天然气利用工程的施工劳务分包给了某施工队负责施工。


  2018年4月,该施工队领队、被告人买某某在云浮市云城区某广场三楼燃气管道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经燃气公司指派的现场监管人员、被告人黄某某的授权同意,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安排施工人员将未验收的三楼天然气主管道接驳上该广场总管道,且未采取有效的隔断措施。5月11日,黄某某组织公司运营部等部门对该广场三楼天然气主管道进行验收,但未能通过验收。随后,黄某某对相关问题并未及时提出整改方案。


  2018年6月初,在该广场三楼某餐厅燃气管道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经燃气公司指派的现场监管人员、被告人伍某某授权同意,买某某安排施工人员对某餐厅预留的燃气管道尾端进行了切断及改道工程,但没有在新铺设的管道终端处安装隔断或封堵装置。针对上述问题,买某某没有及时进行整改,伍某某也没有监督落实整改。


  2018年7月20日16时许,燃气公司生产运营部巡线员、被告人李某某到该广场检查六楼饭堂天然气供气情况时,错将控制该广场三楼天然气管道的阀门当成控制六楼天然气管道的阀门打开,导致天然气直接供往该广场三楼正在装修施工的某餐厅厨房并发生泄漏。16时20分许,三楼某餐厅厨房发生天然气爆炸,导致正在施工的十余人不同程度的受伤;该餐厅三楼外墙被炸塌掉落到一楼人行道上,造成两名行人被砸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二十多辆汽车损坏。经鉴定,受损车辆价值共计289594元,某餐厅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871106元。案发后,燃气公司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共计385.9万元人民币。


  【处理结果】


  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李某某、买某某等4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办理过程中,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事故造成的危害后果,认真梳理被害人损失的情况和诉求,积极协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督促事故企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在提起公诉前,事故企业赔偿了本案全部被害人。


  2019年5月16日,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买某某等4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于2019年12月17日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伍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判处被告人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伍某某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2020年4月7日,云浮市中院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全提示】


  1.日常生活中,燃气事故时有发生,损害后果严重。我省高度重视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防范工作,深入开展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聚焦公共安全实施重点整治,要求各地严肃问责,彻查事故原因,倒查企业主体责任,加强行刑衔接,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黄某某、伍某某作为燃气公司指派的现场监管人员,未有效履行监管职责,买某某作为直接施工人员违章作业,李某某作为错开阀门的直接操作人员,均应对此次事故承担刑事责任。



首页  电话  顶部
栏目导航
cache
Processed in 0.005875 Seco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