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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9万!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安徽某燃气公司被重罚

日期:2022-07-22 16:37:33


7月1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执法一司官网披露,芜湖湾沚某燃气公司在提供管道燃气供应服务过程中,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限定交易行为,被罚没889万余元。


889万!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安徽某燃气公司被重罚


公告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对芜湖某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2022年7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芜湖某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书显示,根据原芜湖县人民政府与某管道燃气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芜湖某城市燃气公司共同签订的《安徽省芜湖县管道燃气项目投资开发合同》,涉案企业在芜湖市某区行政区域内独家经营天然气管道储运、销售、城市天然气管网及相关设施建设。这一特许经营权期限为30年,在此期间当地政府亦不再批准设立新的管道燃气公司。作为唯一经营者,芜湖某城市燃气公司在本案相关市场的份额达到100%。


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上,执法机构还指出,涉案企业在相关市场上具有控制能力。在城市管道燃气供应服务上,当地新建小区开发企业或用户极度依赖芜湖某城市燃气公司。同时基于城市管道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具有投资大、难度高、成本回收周期长的特点,以及天然气资源的有限性、供气安全的严肃性,其他同类经营者要进入这个市场的难度较大。


利用这样的市场支配地位,芜湖某城市燃气公司被指实施了限定交易行为,要求在其供气范围内的所有新建住宅小区管道燃气安装工程只能与其交易。


自2004年12月成立以来,截至2021年7月,芜湖某城市燃气公司与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居民燃气入户合同》承包建设,每户收费在2000元左右。执法机构认为,该公司以新建住宅小区的燃气管道安装工程交给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承建,安全性得不到保证为由,限定新建住宅小区开发企业管道燃气安装工程只能由当事人施工建设,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这种行为剥夺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主选择权,还排除了其他经营者的交易机会,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芜湖某城市燃气公司表现出积极配合的态度,如实陈述相关事实,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主动修改管道燃气申请报装流程,明确告知申请用户有自由选择燃气安装施工单位的权利。


鉴于此,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2020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合计8890720.58元。


来源:安徽省市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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