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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焚烧树叶秸秆 重罚! 8月1日起实施 最高罚款2000元

日期:2022-03-05 09:27:01


露天焚烧

环境保护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批准,将于8月1日生效。 决定规定,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地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发展的需要,将秸秆综合利用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增加财政投资,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秸秆机械化粉碎田、秸秆青贮饲料、秸秆收集运输服务体系建设、秸秆气化、固化成型等资源利用,秸秆收获、青贮、捆绑、秸秆粉碎、机械化松散农业机械补贴范围,结合耕地作业,加强对秸秆机械化田间作业的支持。

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秸秆(含沼气)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提供上网服务;经营燃气管网和热管网的企业应当优先接收符合城市燃气管网和热管网技术标准的秸秆燃气和热管网;石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秸秆液体燃料纳入燃料销售体系。

露天焚烧树叶秸秆   重罚! 8月1日起实施 最高罚款2000元

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将秸秆禁烧纳入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利用科学监测手段,对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等实现全方位、全天候监控,并建立健全火情处置机制。

秸秆、树叶、杂草露天焚烧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不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经营者未采取适当的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收获后的秸秆、叶、草进行处理,露天焚烧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考核评价机制和奖惩制度,对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露天焚烧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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