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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史为鉴(一):一起聚乙烯燃气管道焊接质量引发的事故

日期:0


作者 | 易高斯

易高斯

从事安全管理和研究。

本文仅代表个人意见。

1.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2011年9月8日上午6时30分左右,左明都社区4号楼203室南阳台爆炸,安装在阳台上的洗脸池和洗衣机损坏,阳台窗帘过度燃烧,厨房附近的客厅天花板爆炸。6点40分左右,社区16号楼206室内爆炸,几乎所有室内物品都被烧毁。爆炸的冲击波破坏了206室的门窗和一些墙壁,破坏了建筑和前后建筑的一些玻璃。事故造成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460万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调查和专家分析,事故原因是社区西侧人行道下Φ110PE80管道末端管帽密封接头焊接脱落,造成中压气体泄漏。雨水管道、雨水井、污水管道、污水井分别在接头脱落约3米范围内。地下管道泄漏的气体从泄漏点附近的地面冒出,同时扩散到附近的雨水管井和污水管井。泄漏的气体通过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进入附近的建筑物。可燃气体在社区4栋203室和16栋206室发生明火。

(二)间接原因

1.台州某华燃气有限公司作为燃气工程施工方,组织施工方在社区工程未取得任何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进行施工;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流于形式,相关资料未及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日常检查和隐患排查不到位,社区中压管道泄漏未及时发现和处理;应急处置不到位。事发前,社区保安拨打公司抢修电话,但无人接听。

2.江苏某达燃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作为燃气工程监理人,在台州只有三名监理人对台州某华燃气有限公司在建的所有燃气工程进行监理,人员数量不能满足现场监理的需要;进入施工现场的管道和配件未经验收,中压管道端帽已过期但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方焊接管道和配件时,无监理人员站在旁边,造成管道重大安全隐患。

三、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经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确定为安全责任事故。

以史为鉴(一):一起聚乙烯燃气管道焊接质量引发的事故

1.台州某华燃气有限公司作为燃气工程建设者,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由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以2万元罚款。

2.江苏某达燃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作为燃气工程监理人,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由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罚款2万元。

3.某华公司24小时客服电话接线员刘,本应于2011年9月7日晚至9月8日上午值班,涉嫌工作失误,延误事故应急救援,移交司法机关继续调查。

4.孙某,某华公司实际负责人,管理不到位,同意项目开工建设,未取得任何许可手续;未有效监督检查项目安全生产,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2010年40%罚款,某华公司按公司规定处理。

5.马某、左某明都社区燃气建设项目甲方工程监理缺乏对某达公司监理人员同时考虑多个项目监理等违法行为的管理;组织的工程验收只是一种形式,未能及时发现管件过期和堵塞焊接问题,导致管道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由华公司按公司规定处理。

6.李某文,左某明都社区燃气工程总监,兼顾十余个项目的监理工作;监理人员的工作分工没有合理分配,导致管道焊接过程中没有监理人员站在旁边,无法有效监督工程施工质量;未有效进行材料进场验收,导致过期管件进入施工现场并在工程中使用。事故的发生由某达公司按照本公司的规定承担重要责任。

7.某华公司行政财务部仓库部仓库主管,管件出库记录不清,涉嫌过期管件,由某华公司按公司规定处理。

对事故的看法:

1、与钢质燃气管道相比,聚乙烯燃气管道最大的优点是不需要防腐,预期使用寿命比钢质燃气管道长,应用迅速广泛。然而,聚乙烯燃气管道对施工安装的要求并不低。由于施工质量缺陷,投产后泄漏的案例很多。只是因为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着坏事不出门的原则,一般都是隐藏的。根据笔者的观察,一些县级燃气公司每年处理聚乙烯燃气管道因施工质量缺陷而泄漏的事件,三次到两位数不等。与上述事故后果相比,情况并非如此糟糕,但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迹象。

2、可以说,在聚乙烯燃气管道快速广泛使用的过程中,我们的施工质量控制体系,特别是焊接工人的培训(包括主要辅助工人)严重滞后。虽然大多数焊工持证上岗,但持证与焊接工作有很大区别。在聚乙烯燃气管道原材料和焊机主要依靠的背景下(近年来,国产化扩大),施工人工成本自然优化。在施工现场,往往使用好的材料和设备,但质量不好。回到上述事故,Φ110PE80管道末端管帽密封接头焊接脱落,是电容焊接还是热熔焊接?通知中没有说。根据国内标准,该管径聚乙烯燃气管道一般不允许热熔焊接(技术无障碍),不排除施工单位采用热熔焊接工艺节省管件;如采用通用电熔焊工艺,仍脱落,这是施工质量缺陷,涉嫌使用过期管件(堵塞接头)。

三、关于燃气工程的模式,这其实是燃气行业改革的深水区,一直围绕着安装费打主意,还是属于外围助攻阶段。在现阶段,绝大多数都是采取燃气公司“代建”模式,即房地产开发商、工商用户和燃气公司签订燃气工程合同,燃气公司再找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来承建。实践中,燃气公司就是一个“二传手”的角色,但是其在燃气工程实施和投产供气两个环节具有决定性作用,这其实是燃气特许经营制度带来的“垄断”溢价。所以,大家看到的轰轰烈烈的燃气营商环境优化,可以说编剧、制片、导演、主演等等,燃气公司都完全胜任。怎么压缩、压缩哪里……,所有这些都是经过精确规划的。作者见过一个案例,商业用户急于通风,燃气公司日夜点火,包括地下燃气管近100米,挖掘办公楼水泥地面、绿化、市政道路绿化、人行道等,地面部分不是很复杂,两块皮膜表,几十米镀锌钢管。回到上述事故中,由于燃气公司代理建设模式的强势地位,燃气工程的各种程序和程序都被优化、压缩或形式,事故只是一个概率问题。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只是一种形式,相关信息未及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这真是一种礼貌的表达。

4、公司的大锅应由接线员携带?上述事故完全是由燃气公司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最后,接线员应移交司法机关移交司法机关进行调查。由于接线员的相关事项在通知中没有通知,从表达上看,接线员涉嫌辞职。事实上,还有一个问题。即使当时有人值班,社区通风信息是否有效地传达给接线员?它是如何传达的?记录在哪里?这些工作在实践中往往容易被忽视。在许多事故调查报告中,公司的大锅要求员工携带的现象很多。这不是正常现象。企业是责任主体。员工不能发挥决定性作用。没有这种能力,公司的组织结构和制度程序就没有赋予他这种权力。事故发生后,作为普通员工的涉案人员应争取自己的权利,不要被大锅窒息。看到这样的情况真是令人心碎。没有这种能力,公司的组织结构和制度程序也没有赋予他这种权力。事故发生后,作为普通员工的涉案人应争取自己的权利,不要被大锅窒息。!

5、不要什么都站在旁边。旁站的监督模式被滥用。焊接堵塞接头说,监理单位没有安排旁站监理。它是在深基坑(管沟)工作的?它涉及火灾操作吗?从工程监理的角度来看,主要监理材料进场、关键环节和隐蔽工程,其他检查、平行检查、抽查等方式就足够了。包括在安全管理中,总是说安全监督不到位。这真是陈词滥调。责任主体是当事人或当事部门(单位),不能再反对客户。

6、如果发生这么大的事故,就找不到完整的事故调查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93号)第34条 事故处理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向社会公布,除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感兴趣的同行可以通过搜索诉讼信息进一步了解事故。

不同的情况与我们的主观行为关系不大,往往是历史进程起着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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