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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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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通知《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燃气管道保护的通知》(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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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发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燃气管道保护的通知(草案),为进一步落实省级部门文件和市安全委员会的燃气安全要求,加强地下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我局起草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发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燃气管道保护的通知(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本通知草案全文公布,征求各行各业的意见。有关单位和人员对草案有修改意见和建议的,请于2021年5月21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反馈给我们。通信地址:吉林省昌邑区松江东路7号202室邮件编辑:132001电子邮件:jlszjjrqc@163.com电话:0432-69985053附件:2021年4月27日,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燃气管道保护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燃气管道保护的通知(草案)

各区、开发区住建(分)局、局属有关单位(办公室)、建设、勘察、施工、监理单位、管道燃气企业:2021年3月11日,昌邑区江湾路神州大厦业主单位未办理任何施工签约手续进行下水施工,破坏地下燃气中压运行管道,造成天然气泄漏,导致周边106个居民区4836户居民和12户商业用户停气;2021年4月9日,昌邑区乐居路吉林中迪环境公司也在未办理签约手续的情况下勘探土壤取样施工,破坏地下燃气管道,造成天然气现场泄漏0.4万Nm3;综上所述,两次非法施工造成的地下燃气管道损坏和泄漏,再次敲响了城市燃气安全运行的警钟,严重影响了公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因此,我局将依法处理有关建设单位。同时,为进一步落实《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管道保护的通知》(吉建市政府〔2020〕21号)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地下燃气管道安全保护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吉建市政府)〔2020〕市安委会对燃气安全气安全的要求,鉴于近期城市项目建设进入旺季,非法建设、野蛮施工现象,为进一步加强地下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相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1、区、开发区住房建设(分)局、局相关单位(办公室)(1)区、开发区住房建设(分)局应充分发挥区域监督职责,加强区域建设、施工管理,重点加强社区建设监督,施工前不签字,积极协调街道、社区参与社区日常监督宣传工作,形成联合管理工作。(2)局有关单位(办公室)应结合自身职能,监督有关单位和施工企业认真履行施工审批程序和签字要求,杜绝和调查违法施工行为,及时向城市管道燃气企业反馈施工项目单位,确保信息沟通及时有效。2、施工单位(1)在设计阶段和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主动收集地下燃气管道产权(管理),并及时向城市管道燃气企业反馈施工单位的情况,确保信息沟通。2、施工单位(1)在设计阶段和施工前,施工单位、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主动收集地下燃气管道产权。施工单位必须主动与管道燃气企业签订地下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协议,并编制地下燃气管道保护方案。(3)施工单位必须组织管道燃气企业进行现场技术披露,并保留书面或图像信息。3、勘察、施工单位(1)勘察、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必须主动与管道燃气企业签订地下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协议,并编制专项地下燃气管道施工保护方案,参与管道燃气企业现场技术披露。(2)施工单位应加强钻井队或挖掘机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披露,采取现场拉动警戒线、插入警示旗、在挖掘机上张贴警示标志等措施,始终提醒谨慎操作,确保地下燃气管道保护的要求传达给一线操作人员。(3)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各种警示标志的设置和保护,是管道、设施和警示标志的保护主体。4、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管径、管道施工单位的重要内容,严格制止管道安全监理单位(1)。管径、管道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管道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监理压力和施工单位。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及时进行现场技术披露。(2)管道燃气企业必须进一步加强地下燃气管道的检查和安全检查,增加管网检查次数和专业人员人数,使所有管网检查无死角,必须进行检查。同时,充分利用燃气管网的智能监测系统,创新和改进泄漏检测技术。(3)管道燃气企业应派专业人员参与施工现场的现场指导和监督。管道燃气企业联系方式:吉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联系电话:6257810;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吉林城市燃气分公司,联系电话:647510;吉林元通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联系电话:6303789。6、相关工作要求(1)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与管道燃气企业签订地下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主体的主体责任,明确检查燃气企业的主体责任,明确与管道燃气企业管道燃气企业的联动沟通,建立地下燃气企业。应立即劝阻和制止它。停止无效或紧急救援的,应当立即向市燃气管理中心报告,并在48小时内提供书面报告、图像资料等相关证明材料。(3)局燃气管理办公室和市燃气管理中心应加强执法和处罚,严格按照《城市燃气管理条例》进行调查处理,未制定燃气保护计划或者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处理。(4)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因涉及地下燃气管道而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记录不良行为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确定行业信用评价不合格,禁止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国有资金项目的投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发展局2021年4月27日

来源: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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