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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燃气爆炸事故后续:监管部门存在的问题和责任

日期:2022-02-28 20:37:01


作者 | 王伟艺

你好,我们继续分析松原7·4城市燃气管道泄漏爆炸事故。

我们在前一篇文章中提到,松原燃气爆炸事故的后续处理除了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燃气企业及相关人员外,还涉及监管部门和国家工作人员。

今日,我们先梳理一下监管部门存在的问题。

事故调查报告专门分析了政府有关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共提到5个单位。

五个单位中,松原市公用事业局、公用事业局项目办、燃气管理中心实际上是一个系统。

此外,松原市公用事业局还有一个特殊情况:它不仅是事故项目的建设单位,也是燃气行业的主管部门。

事故调查组认为,松原市公用事业局不认真履行建设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对公用事业局项目办公室和燃气管理中心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和失控。

事故调查报告提到了五个具体表现:

1.未认真履行市政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忽视公共局项目办公室管理,监督指导不力,导致公共局项目办公室缺乏对建设和监理单位的管理。

2.松原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标段(繁华路段)建设许可证过期,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申请报告未经批准非法组织施工问题,总承包商分包、分包商分包、监理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

3.未认真履行燃气行业管理职责,对燃气行业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指导不力,对燃气管理中心未认真履行职责和燃气企业存在的问题失控。

4.对燃气事故信息报告、应急队伍和设备能力建设、应急处置等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不力。

5.在燃气管道附近施工时,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公用事业局项目办、燃气管理中心应当分别履行松原市公用事业局作为建设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

事故调查组认为,公共局项目办公室不认真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失去监督。具体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违反《建筑法》第十条第二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第十三条规定,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过期,且未经发证机关核验,向松原市住建局安监站提交《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申请报告书》后,安监站明确提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情况下,组织繁华路道路改造工程施工。

松原燃气爆炸事故后续:监管部门存在的问题和责任

2.违反《建设法》第四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向建设单位提供准确、完整的地下燃气管道。

3.违反《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与施工单位和燃气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计划,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未经专家示范批准,组织旋转喷桩施工失控。

4.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分包商和分包商不具备施工能力,缺乏现场管理,重新分包问题。

5.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规定,未按要求配备监理人员和监理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6.对图纸查和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不严格;对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没有有效的安全监督管理。

事故调查组认为,松原燃气管理中心对燃气企业监管不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未认真履行职责,未按照三规定确定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地下燃气管道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认真检查和竣工验收,未认真组织燃气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导致维修人员没有相应的安全知识和业务能力。

2.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督职责,未落实管理行业必须管理安全要求,浩源燃气公司未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设备和应急演练,维修人员不能满足工作需要,隐患调查不认真,未及时调查阀门隐患,施工现场指导监督责任不落实,未与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计划,燃气管道长期超压运行,燃气中加臭剂浓度不符合要求。

3.未按照《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浩源燃气公司多次发生的燃气管道泄漏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吸取事故教训,定期报告事故处理结果。

事故调查报告还提到了另外两个单位,即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质量监督局。

需要注意的是,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是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其责任的原因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责任不认真。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建设工程施工监督检查不到位,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三标段)《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过期,组织施工不具备施工条件,施工单位分包和分包商分包,监理公司不认真履行职责,燃气管道施工单位不具备施工资质;

应急预案编制备案监督不力,应急预案备案职责落实不到位,对宏远公司应急预案与实际情况不符、广发公司未制定应急预案的问题进行了疏忽。

此外,事故调查报告还提到松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缺乏对燃气压力管道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浩源燃气公司的特种设备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未按照《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答复》(质检特殊信函[2016]1)规定对浩源燃气公司新建管道的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未定期检查、使用登记、长期超压运行。

事故调查报告还对有问题的监管部门的相关人员提出了处理建议,共涉及19名国家工作人员。我们发现,19名国家工作人员中有5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我们将在下一篇文章中详细分析。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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